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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长生疫苗事件,涉嫌哪些刑事责任?

发布日期:2018-07-25    作者:王景林律师
7月15日下午,国家药监局通报,长春长生在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生产过程中存在记录造假等严重违法行为,此事件迅速发酵,在媒体上传播神速。7月23日,国家主席习近平作出指示,要求一查到底,严肃问责。7月24日,长春公安对外宣称,长春长生15名涉案人员被依法刑事拘留。
笔者先对真药、假药、劣药的区分梳理一下,再对本案可能涉嫌的刑事责任进行列举。
一、真药、假药、劣药区分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真药,是指制药企业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品标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并保证生产记录完整准确;中药饮片的炮制须按国家药品标准或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且经质量检验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炮制规范炮制的药品。
假药,是指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或是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药品。以下六种情形,亦按假药论处: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2、依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3、变质的;4、被污染的;5、使用依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劣药,是指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以下六种情形,亦按劣药论处:1、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2、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3、超过有效期的;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5、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6、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二、涉嫌刑事责任
(一)生产、销售劣药罪
根据上述对假药、劣药的区分,若长春长生的疫苗被认为系“劣药”,则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刑法》第142条对“生产、销售劣药罪”如此规定: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该罪系实害犯,须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才能入刑。初步判断,长生涉嫌该罪的可能性较大,但因为公司开始公告召回全部疫苗,若最终确认没有造成严重危害,想要对他们依此予以刑罚,估计不行。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
若长春长生的疫苗被认为系“假药”,则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第141条对“生产、销售假药罪”如此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生产、销售假药罪系抽象的危险犯,只要有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可以入罪。若有严重危害或严重情节等实害行为,最高刑可以判处死刑。
(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很有可能不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但根据刑法规定,若不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罚。《刑法》第140条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此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若最终认定既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二选一,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非法经营罪
若公司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对“非法经营罪”如此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这里的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即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将其入刑。
(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若公司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药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非药品原料、辅料,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这里情节严重也是指,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若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三选一,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114、115条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此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六)虚假广告罪
若公司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药品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可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刑法》第222条对“虚假广告罪”如此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七)其他(行贿罪、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
若公司或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或者公司负责人、采购人员等有关人员在药品购销中收受其他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有可能构成行贿罪、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对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药品管理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来不得半点虚假。对于长生疫苗事件,全国上下都在关注,值得庆幸的是,目前还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报道。之所以全国上下动静如此大,说明民众对药品安全更加重视了,防患于未然,这也是一件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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