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合同纠纷, 深圳企业如何确定法院管辖?
发布日期:2018-07-25 作者:李开宏律师
自从中国2001年入世之后,中国很快成为世界做大的出口国之一,每年有上万亿的进出口额。外贸争端也越来越多,在外贸纠纷中,中国企业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何向法院起诉?
一、法定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约定管辖及法律的适用
可以在中外经济贸易合同中, 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 , 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三、约定仲裁
可以在中外贸易合同中, 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约定在中国境内的仲裁机构仲裁, 适用国内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
至于深圳的企业建议约定在深圳仲裁委员会或者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位于深圳市)仲裁比较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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