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后报复同村人向其鱼池扔柴火一事随意殴打、辱骂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罪
发布日期:2018-07-25 作者:110网律师
【律师会见】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取保候审简介】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刑事辩护律师发现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满足条件的,可以向侦查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律师此时可以向有关机关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在申请书中写明申请的事实理由及保证方式。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果侦查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这时律师可以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协助当事人确定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取保候审的方式,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程序合法性等。侦查机关受理刑事辩护律师的取保候审申请后,需在3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不同意的应说明理由。在规定时间内不受理、不答复辩护人提出的申请,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案例】李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17津0117刑初487号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刑事一审判决寻衅滋事罪)
【起诉书】2017年6月1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想起同村张某2向其鱼池扔柴火一事而心存不满,遂到张某2之子张某1经营的小卖部内,将小卖部柜台上的铁板掀翻,二人发生口角,被告人李某某将张某1面部打伤。后被告人李某某被村民张某4劝离小卖部。李某某离开小卖部后又与张某某的母亲杨某某相遇,被告人对着杨某某辱骂其丈夫张某2,杨某某上前理论,被告人李某某将杨某某推倒。
【鉴定意见】经鉴定,张某1头皮挫伤、左眼部挫伤、左侧鼻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杨某某的头皮挫伤、肢体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辩护意见】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赔偿了被害人60000元,取得了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认罪认罚,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应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主席令第83号)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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