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房改房引发的纠纷
发布日期:2018-07-26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一、原告诉称
原告周女士起诉称:1993年12月1日,我和孙先生登记结婚,婚后我们一直居住在孙先生单位承租的公房内,1997年6月1日,孙先生单位根据我二人工龄,按优惠价1万元将诉争房屋出售给了孙先生,并为孙先生办理了产权登记,该房产是我夫妻二人婚后购买,属于我夫妻共同财产,现在我和孙先生起诉离婚,所以请求法院判令诉争房屋有一半归我所有。
二、被告辩称
被告孙先生答辩称:不同意周女士的诉讼请求,该房屋是我用我个人积蓄购买的,不是夫妻共有财产,所以请求法院驳回。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1993年12月1日,原告周女士和被告孙先生登记结婚,婚后夫妻二人居住在孙先生单位承租的公房内,1997年6月1日,孙先生单位折合二人工龄,最后以一万元的优惠价格卖给孙先生,孙先生用自己个人的积蓄缴纳了购房款,并办理了产权证书,所有权人是孙先生,2010年10月,周女士起诉离婚,要求分割该房产。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诉争房屋归原告周女士和被告孙先生共同所有。至于如何分割,由双方自行协商。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本案是一起房改房引发的纠纷案例,审理本案关键是要确定诉争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房改房是指享受国家房改优惠政策的住宅。房改房的出售价格中包含了夫妻双方的工龄折扣等福利待遇,该工龄在购买公有住房时体现为利益,这种利益的形态在购买公有住房时,表现为少支付一定量的货币,这种方式实际上可以理解为双方对购买公有住房的一种贡献。本案中的房改房中包含原被告的工资福利,应视为共同拥有房改房的产权,这样的房改房的分割、处分时要考虑到共有人的权益。尽管诉争房屋是孙先生以个人积蓄购买的,但是最终还是折抵了周女士和孙先生的共同工龄,本案中的诉争房屋要按成本价购买的话需要出资4万元,而折抵夫妻二人工龄后的优惠价是1万元,际上在购买该房时,双方的工龄就以货币形式表现的,故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工龄等优惠,且诉争房屋是在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孙子接受祖父母房屋赠与后逼迫老人搬离,法院判决撤销赠与
- 拒绝检修公共排水管,致楼下房屋渗漏水受损,物业公司、楼上业主各半承担赔偿责任
- 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买受人能否拒绝收房?
- 恶意串通买卖他人抵押房产被判无效
- 【典型案例】经济适用房的产权权属如何认定?
- 律师解析一起情侣间以买卖名义赠予房屋后一方起诉合同无效案例
- 借名买房,没有签署合同,出名人不认可,己方能否要回房屋
- 父母共同房屋,母亲去世,父亲私自处置,子女起诉无效案例
- 父亲名下房屋,部分子女主张借名买房,法院如何让判断归属
- 夫妻为借款将房屋以买卖名义抵押给债权人,后起诉合同无效案例
- 非本村成员购买宅基地签署合同,卖方起诉无效纠纷
- 夫妻离婚后,一方不愿分割共同房产怎么办
- 签约后交付前房屋变“凶宅”,谁该担责?
- 原告王某与被告黎某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