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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将预售房屋出租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吗?

发布日期:2018-07-26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XX单位起诉称:我单位于1998年2月10日与XX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由我单位购买XX开发商开发修建的五套房屋,合同约定1999年1月1日前交房。但开发商实际交房时间是2001年10月底,并且在逾期交房这期间,XX开发商将我单位订购的这五套商品房用于出租赚取收益,所以请求法院判令被告XX开发商赔偿这期间未交房屋给我单位造成的损失100万元。
  二、被告辩称
  被告XX开发商答辩称:不同意原告XX单位的诉讼请求。我公司和XX单位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就签订了《补充协议书》,约定:在我公司发出入住通知后一个月内,XX单位要向我公司付清剩余购房款,并办理交接手续,如果XX单位逾期没有结清余款及办理交接手续的,我公司有权收取逾期利息并处理这部分房屋。1999年12月20日,我公司就已经向XX单位发出了入住通知,但是XX单位并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支付余款的义务,我公司才将闲置房屋出租。2000年1月5日,我公司又与XX单位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在XX单位入住后,我公司将与他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一并转给XX单位。直到2001年8月,XX单位才向我公司结清了余款。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1998年2月10日,原告XX单位和被告XX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由XX单位购买被告XX开发商开发修建的房屋5套,合同约定1999年1月1日前交房。同时双方还签订了《补充协议书》,约定:在XX开发公司发出入住通知后一个月内,XX单位要向XX开发公司付清剩余购房款,并办理交接手续,如果XX单位逾期没有结清余款及办理交接手续的,XX开发公司有权收取逾期利息并处理这部分房屋。1999年12月20日,XX开发公司向XX单位发出了入住通知,但是XX单位并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支付余款的义务,后XX开发公司将闲置房屋出租。2000年1月5日,XX开发公司又与XX单位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在XX单位入住后,XX开发公司将与他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一并转给XX单位。直到2001年8月,XX单位才向XX开发公司结清了余款,XX开发商于2001年10月底将带租户的房屋移交给XX单位,但双方并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XX开发公司在收到本判决后30日内偿还XX单位租金收益款80万元,驳回XX单位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本案中,XX单位在履行过户手续之前,并没有取得财产所有权,享有的只是基于房屋预售合同产生的期待权,本质上是一种债权,在这一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产生损害赔偿问题,只能是一种违约损害赔偿,而非XX单位主张的侵犯财产权的损害赔偿责任。据《合同法》第150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本案中,开发商擅自出租预售房屋的行为,事实上造成了XX单位在取得房屋所有权时,物权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XX单位与开发商2000年1月5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中也明确约定:开发商应保证所交付的房屋的所有权完整、清洁,不能存在他项权益。因此,开发商将XX单位已购买的预售房屋和租户一并交付XX单位,实际上已经违反了权利瑕疵担保义务,需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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