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工受商家指派安装设备坠亡的责任承担
发布日期:2018-07-26 作者:程智华律师
【分歧】
曾星作为出售设备的卖家是否该为设备安装过程中的安全事故负责?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曾星作为卖家将水电设备出卖后只对设备的质量负责,不应对设备安装过程中的安全事故负责,因为曾星没有法定和合同约定的安装义务,路某在安装过程中坠亡应有设备所有人和其自己负责。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曾星作为卖家将水电设备出卖后不只是要对设备的质量负责,如果设备款中包含安装费还要对设备安装过程中的安全事故负责,曾星出售设备款中包含了安装费,显然应对买家负责设备安装,其安排无特种作业资质的路某安装设备,具有选任过失,对安装工的死亡应当担负相应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死者路某与被告曾星之间形成加工承揽合同关系。被告柳某家与被告曾星就购买水桶及安装事务达成一致,两被告间已形成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曾星负有交付不锈钢桶并负责安装的义务。这一点从曾星交给死者的包含不锈钢桶售价和安装工资50元的销售单的内容完全能够得出结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店主曾星为了取得销售优势,附带对其销售的设备负责安装,其在把此服务当成其销售的手段的同时,增加了其履行与买家买卖合同中的一项内容。未履行此义务曾星与安装工发生业务联系,并在销售设备款中拿出一部分钱支付安装工的工资,尽管双方间未就安装报酬签订过书面合同,但不影响其与安装工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成立。路某受被告曾星指示到买家进行不锈钢储水桶的安装作业,由曾星负责给付报酬,路某与被告曾星间形成了加工承揽合同关系。
其次,曾星具有选任过失,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之规定,店主曾星作为定作人明知承揽人路某无相应操作资质,仍安排其高处作业,存在选任过失,对承揽人路某的死亡结果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曾星具有选任过失,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当然,死者路某从事高处作业不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规定,无证违规作业,在高处作业时又不采取任何安全措施,不注意自身安全,明显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对死亡的结果本人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曾星赔偿原告路某等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医疗费、交通费等损失的30%共计65496元;被告柳某补偿原告路某损失 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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