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居间合同纠纷)
发布日期:2018-07-27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生,身份证号:×××。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号。联系电话:18082264184.
被告:陕西×××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立即退还中介费20700元、按揭代理费19500元、过户费500元,评估费4692元共计45392元;
2、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卖方×××、被告三方于2018年4月18日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位于西安市莲湖区桃园路×××号,房屋面积140.79㎡,房屋总价款1380000元,约定中介费由原告承担为房价总额的3%。同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交易费用预估表》,约定评估费6900元,按揭代理费19500元,过户费500元,中介费41400元,共计68800元,并于当日向被告全部付清。
后由于公积金贷款的问题,原告与卖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按揭代理费、过户费和部分评估费、中介费共计45392元,但遭到被告拒绝。被告表示原被告解除合同未经其同意,而且根据居间合同,原告违反合同,根据约定费用不予返还。
原告认为,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为买卖双方,有权决定是否买卖,无需经他人同意。合同法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原告与卖方从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到解除只有短短一个月的时间,根据交易惯例,买卖双方在签订正式合同后还需办理后续贷款、过户、房屋交接等诸多事宜,均需要居间方的协助和陪同,由于房屋最终未办理过户,居间合同未完全履行;同时,居间合同系被告提供的格式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担所有费用实为加重其责任,属于无效条款。因此原告认为被告应退还一半的中介费给原告。按揭代理费和过户费没有办理,应全额返还,根据被告委托的评估公司开出的《收据》显示,评估费实际花费2208元,应返还4692元。
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莲湖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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