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离婚协议后又起诉离婚 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是否还有效
发布日期:2018-07-30 作者:杜红涛律师
原、被告于2008年10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居住于被告父母居所,2010年9月18日生育一子石锦霖。原告曾于2010年4月8日搬离双方居所、6月搬回、9月再次搬离、12月11日搬回共同居住半个月后再次搬离、2011年9月搬回签署离婚协议后即搬出至今,期间婚生子均跟随原告共同生活。2011年10月24日,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作出(2011)秀民初字第896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该判决于2011年12月21日生效。现原告再次起诉,请求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由被告所有、被告补偿原告40000元。
法院判决: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被告石某补偿原告李某1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因被告反悔而未生效,故应依实际情况对其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原、被告长时间分居并分别管理、使用部分共同财产,故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宜归各自所有,鉴于被告实际管理并使用的财产无论是数量抑或价值均较多或较高于原告所实际使用的财产,故应以被告补偿原告1000元为宜。
律师说法:一方反悔后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在诉讼中还有效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不仅包括离婚的一致意见,还包括对财产分割的共同意见。但是,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是一种附生效条件的协议。该协议自应在条件成就时生效,产生法律效力。不适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规定。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所附生效条件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附生效条件之处,在于其成就仍需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任何一方均可控制其是否成就,可以单方面使财产分割协议不产生约束力而不会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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