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中一方存在主观恶意对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8-07-30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一、原告诉称
原告章女士起诉称:2008年我想在甲市购买一套房屋,后得知被告曹先生欲将其在甲市市区的一套房屋卖掉,于是我便找到曹先生商量买房一事,经协商后,我实地去看了诉争房屋,我很满意,于是就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相互交付了房款和房屋,同时曹先生很配合我将产权过户到了我名下。但是,2008年7月,甲市下大雨,雨水渗进了墙壁,墙壁裂开了一条很长的缝隙。之后我才知道曹先生在出售该房屋前,将房屋的表面粉刷了一遍,以致我在看房时没有什么质量问题。所以我要求曹先生再次对诉争房屋进行维修,但是遭到曹先生的拒绝。无奈之下,我只能请求法院判令:曹先生承担诉争房屋的维修义务。
二、被告辩称
被告曹先生答辩称:房屋产权已经过户到了章女士名下,现在房屋出现任何问题都与我无关,章女士应找开发商维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原告章女士想在甲市购买一套房屋,2008年3月,看中了被告曹先生的一套房屋,后经过现场看房后,两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章女士接到房屋后就搬进了该房屋居住,2008年7月,甲市遇到特大暴雨,雨水渗进了墙壁,墙壁裂开了一条很长的缝隙。后来章女士得知曹先生在出售该房屋前,对房屋与表面进行了粉刷,于是便找到曹先生,要求其对该房屋进行维修,但是遭到曹先生的拒绝,为此章女士起诉至法院。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曹先生承担诉争房屋维修的全部费用。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曹先生在出售房屋前,知道该房屋有质量问题,并故意遮盖,在与原告章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也未如实告知章女士房屋的真实情况,已经构成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曹先生存在主观恶意,对章女士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责任。所以法院判决是正确的。在此,北京专业房产律师靳双权特别提醒:购买二手房的时候要注意以下几点:(1)看房。看是否有私搭私建部分并确认房屋的准确面积。观察房屋的内部结构,看一下户型是否合理,了解装修的状况。还有原房屋是否已装修,装修水平和程度怎样。(2)产权。原单位是否允许转卖,还要验看产权证的正本,而且要到房管局查询此产权的真实性。确认产权的完整性,有没有抵押等事项。在房款和产权的交接上也要注意产权的过户问题。必须要经过当地办理才算完成过户手续,只有代理行、律师、公证处的保证等都不算是完成交易过程。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缔约过失责任及信赖利益损失赔偿——安徽高院判决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天象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 房屋买卖合同因一方根本违约解除后,守约方可以主张赔偿哪些损失?
- 违反合同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失的,应当如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卖方在未与买方当事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况下,直接将房屋另行出售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 房屋漏水造成自己和楼下邻居的损失,装修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 以房屋限购新政为由恶意不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 二手房屋买卖合同一方违约 违约金如何计算
- 高管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夫妻一方未签字的房屋买卖协议效力如何认定
-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不按约履行合同要承担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孙子接受祖父母房屋赠与后逼迫老人搬离,法院判决撤销赠与
- 拒绝检修公共排水管,致楼下房屋渗漏水受损,物业公司、楼上业主各半承担赔偿责任
- 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买受人能否拒绝收房?
- 恶意串通买卖他人抵押房产被判无效
- 【典型案例】经济适用房的产权权属如何认定?
- 律师解析一起情侣间以买卖名义赠予房屋后一方起诉合同无效案例
- 借名买房,没有签署合同,出名人不认可,己方能否要回房屋
- 父母共同房屋,母亲去世,父亲私自处置,子女起诉无效案例
- 父亲名下房屋,部分子女主张借名买房,法院如何让判断归属
- 夫妻为借款将房屋以买卖名义抵押给债权人,后起诉合同无效案例
- 非本村成员购买宅基地签署合同,卖方起诉无效纠纷
- 夫妻离婚后,一方不愿分割共同房产怎么办
- 签约后交付前房屋变“凶宅”,谁该担责?
- 原告王某与被告黎某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