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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非常成功的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8-07-31    作者:江珍来律师
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非常成功的辩护词
               
基本案情:
G某(男)通过在网上购买百度云盘账号和密码(账号里面存在大量淫秽视频)后给其女朋友g某贩卖。g某主要通过微信将存有大量淫秽视频的百度账号和密码卖给买家。一次,g某将里面存有一千多部淫秽视频的百度云账号和密码以88.88元的价格通过微信卖给C某,之后C某报案,公安机关将Gg抓获。后经鉴定,该账号里面存在淫秽视频1598部。检察院以两人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应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起诉到法院。
G某家属找到本律师为辩护,本文节选该案的辩护词,可为类似案件作价参考。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G某家属及其本人的委托,指派江珍来律师担任其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阶段的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及本案的事实和现有证据,本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第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G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这一罪名没有意见,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G某的行为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理由有以下4点。
1、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g某某贩卖账户为13675872064的百度云盘内共有淫秽视频1598个而认定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是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公诉机关无疑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200411号),认定两名被告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但是细细研究发现,实施具体贩卖行为的被告人g某某在本案贩卖淫秽视频过程中有两种不同方式:
第一种方式,被告人g某某向购买者刘某、郭某某、柳某某、李某,贾向某等通过含有淫秽视频的百度云盘将购买者需要的淫秽视频利用互联网为媒介直接将这些视频发送到购买者的百度云盘里,这种方式是上述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典型的利用互联网传播、贩卖淫秽电子信息。法释〔200411号制定的目的是“为依法惩治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等犯罪活动,维护公共网络、通讯的正常秩序,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从该司法解释的立法目的来看,打击的对象系通过公共网络传播淫秽信息的行为人,因为以这种方式将淫秽视频在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终端等直接传播,具有传播的广泛性、迅速性和对象不特定性等特征,危害性更大,所以司法解释规定了较低的刑事立案标准,增强打击力度,该司法解释规定只要通过这种方式传播或贩卖20个以上淫秽视频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传播或贩卖100个属于情节严重;传播或贩卖500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第二种方式,被告人g某某将账户为13675872064的百度云盘的账户和密码以88.88元的价格直接卖给购买者贾某某,贾某某拿到账户和密码登录就可以看到淫秽视频。这种方式的最大特点是淫秽视频是静止不动的,没有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为媒介进行传输、运载,而是利用百度网盘的存储功能,相当于一张普通的内存比较大的光碟。所以这种行为不属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将淫秽视频在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终端等直接传播,其影响也完全不同。打个很简单的比方,以互联网为媒介传输1598个淫秽视频(传播量大),跟传送一个含有1598个淫秽视频的账号、密码相比,前者对社会危害性更大。其实这种方式相当于一张光碟里有淫秽视频1598个,买家只要给88.88元就可以拿到光碟的密码下载观看视频,这种贩卖行为通过互联网传送的仅仅是账号和密码,跟面对面告诉账号、密码属于同一性质,跟普通的下载、买卖淫秽光碟的行为没什么异样。法释〔200411号第八条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贩卖、传播淫秽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等以实物为载体的淫秽物品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该条的立法本意即跟辩护人上述分析的情形一样,比如在互联网上交易购买一批淫秽小说或光碟(实物),通过快递方式(并非互联网方式)送达给买家。犯罪嫌疑人仅仅利用互联网的便利进行买卖交谈、磋商,淫秽物品的实际交接行为并非以互联网为载体进行。
故本案被告的第二种行为方式更贴近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30号)规定的贩卖以实物为载体的淫秽物品的行为。而且从本案贩卖淫秽视频是特定对象(只有一人并且没有广大传播)、获利较小以及危害后果来看,适用1998年《司法解释》更有利于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退一步而言之,至少目前法律、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利用互联网等媒介贩卖含有淫秽物品的账号和密码属于利用互联网等进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的行为。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并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作出对被告有利的解释,不宜认定被告人贩卖淫秽物品牟利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综上分析,辩护人认为被告人g某某将账户为13675872064的百度云盘的账户和密码以88.88元的价格直接卖给购买者贾某某的行为属于普通的贩卖淫秽物品牟利行为,并非利用互联网等媒介进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所以对被告人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30号)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而该解释并没有规定该类淫秽视频按照司法解释规定中的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的标准进行计算,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并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作出对被告有利的解释,不宜认定被告人贩卖淫秽物品牟利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2、即便合议庭认定被告贩卖含有淫秽视频的百度云盘账户和密码属于淫秽电子信息,但考虑到淫秽电子信息更易复制,淫秽电子信息的犯罪涉及数量一般都很大,如果按照传统的数量和情节标准把握,将电子信息里面的淫秽视频数量1598个作为犯罪情节来认定情节特别严重,必然会出现打击过重、罪责刑不相适应的情况。实践中随便传播一个云盘,里面可能都有几千部甚至上万部淫秽视频,获利几十块钱,如果这样就判十年以上,显然不公平。被告人g某某以一个账户和密码为单位进行售卖,而且,g某某在与买家的聊天记录说到,云盘账号和密码在无线网的情况下也可以观看,所以辩护人认为该百度云盘应当参照一张淫秽光碟来认定,其中里面的数量可以作为量刑情节参考。
3、公安机关查获的账户为13675872064的百度云盘中的淫秽视频不排除很多是重复的视频。理由是,从被告人g某某的供述可知这类视频重复的较多;另外,从公安机关提供的《渭南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至少可知目录表1和目录表2有多个名称是重复的;根据实践经验,不排除目录表1中有重复的淫秽视频,对重复部分不应当重复计算。
4、两名被告贩卖1598个淫秽视频的主观故意不明显,被告人G某向他人购买的时候只知道云盘里有淫秽视频,并不清楚有多少部。被告人g某某甚至在公安机关抓获在讯问过程中仍然认为仅是200多部淫秽视频而已。因此,从犯罪的主观故意形态来看,不宜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第二、被告人G某在本案中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1G某并非本案犯意的提起者,g某某提出贩卖淫秽视频后,基于男女朋友关系,G某才会帮助她。
2、对于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该罪名不考虑淫秽视频的来源(不管淫秽物品如何得来),所以购买淫秽视频不是本罪的构成要件,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售卖行为,并且售卖的数量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即可构成犯罪。所以被告人G某从网上购买了淫秽视频提供给被告g某某,仅为g某某贩卖淫秽视频提供协助行为,本罪的具体售卖行为才是关键行为。而且,当师小燕不再给淫秽视频g某某后,也是g某某向G某提出来,是否能帮找到淫秽视频的(见G20161202日口供第2页“她让我通过网络购买百度云盘的账号和密码。”;G20161215日的口供第3页“g某某让我给她帮忙找淫秽视频就是要售卖出去挣钱”。; G201716日口供第2页“她让我通过网络购买.......”g某某20161202年口供第3页“我就让他帮我弄一个百度云账号。”)
3G某没有实施具体的售卖行为,联系买家、与买家沟通,收取款项,发送淫秽视频等贩卖淫秽视频的一系列关键行为,被告人G某均没有参与实施,其甚至不知道g某某卖了多少部,获利多少钱。
4G某没有参与过分赃,至于被告人g某某辩称所得款用于共同开支仅仅是单方面陈述而且与被告人G某的陈述矛盾,没有证据支持,而且两人为男女朋友关系,经济混同很正常,不能由此必然推断出日常开支中包含赃款。即使g某某有发过红包给G某,但是不确定该红包就是赃款,因为据G某陈述,其平时也有发红包给g某某。所以,至目前为止也没有证据证明G某有获得赃款以及获得赃款的数额。
5、本案被告人涉嫌的触犯的罪名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G某并没有实施具体的售卖行为,之所以被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无非是以其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在这共同犯罪行为中,被告人G某的作用较小,仅仅是提供了向被告g某某协助提供了犯罪工具,比如微信,淫秽视频等。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G某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第三、其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1、被告人G某在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的时候没有反抗,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并能如实供述自己和同案犯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2、被告人自归案后至庭审均能自愿认罪,悔罪态度很好,法律规定对自愿认罪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3、本案贩卖淫秽视频的对象是固定单一的,没有通过网络大肆传播,被告人g某某也从未主动售卖淫秽视频,购买者都是主动加g某某的微信,主动提出购买淫秽视频的,而且购买者购买淫秽视频观看后自行删除或无法再次打开视频,没有造成淫秽视频扩大传播,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所以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4、被告人G某系1997年出生,年龄较小,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在其女朋友提出贩卖淫秽视频后,碍于情面才一起走上犯罪的道路,通过几个月的羁押教育,其后悔莫及并表示痛改前非,出来社会好好做人,恳请合议庭综合其改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5、本案中的被告人G某没有获利或获利较小。被告人g某某获利较小,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6、被告人均属于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减轻处罚。
7、被告人G某虽然没有获利,但是基于其共同犯罪行为,其表示愿意积极退还违法所得,积极缴纳罚金,恳请合议庭予以考虑对其从轻处罚。
8、刚刚落幕的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快播公司)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辩护人认为无论从犯罪行为抑或对社会的危害性来讲远远大于本案被告人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的行为。北京市海定区人民法院判决快播公司法定代表人三年六个月。鉴于本案两被告的行为实际产生的社会危害性是很小的,可以考虑酌情从轻、减轻处罚。
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对全国政法机关提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共同的向往和追求,也是实现“中国梦”的保障。在追求“中国梦”的道路上,“公平正义”是撑起“中国梦”的重要基石。实现每个案件公平正义,不仅是让无罪公民的冤屈得以昭雪,也应让每个案件的判决符合罪责刑的原则,让每个案件的判决符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相统一。综合本案被告人G某的犯罪行为、危害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等判断,辩护人认为对其判处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因此,恳请合议庭对被告人G某判处缓刑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17     
案件经过两次开庭,经过多次与经办法官沟通,最后法院认定本案不属于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对G某判处二年,g某判处二年六个月,两被告均没上诉,至此,此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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