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买房人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被驳回
发布日期:2018-07-31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一、原告诉称
原告云小姐起诉称:我和方先生在2007年5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我购买方先生所有的房屋一套,房屋总价款为100万元,合同签订当天,我向方先生支付了5万元定金,等到方先生向我交付房屋后,我再将剩余购房款一次性支付给方先生。方先生在收到我定金后,却一直没有向我交付房屋,也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我多次要求方先生协助我办理过户登记,但是都被拒绝,因此,请求法院判令方先生继续履行合同,协助我办理产权过户。
二、被告辩称
被告方先生答辩称:诉争房屋原本登记在第三人罗先生名下,后经法院调解确认房屋归我所有,但是一直没有办理产权过户,2007年8月才将房屋所有权过户到我名下,我和云小姐签订合同时,该房屋并非我所有,我只是代罗先生签订合同,请求法院驳回原告云小姐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诉争房屋原本登记在罗先生名下,后经法院调解确认房屋归被告方先生所有,但一直没有办理产权过户。2007年5月,方先生以罗先生的名义和云小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由云小姐购买诉争房屋,合同签订后,云小姐向方先生支付了5万元作为定金,剩余购房款等到方先生交付房屋时一并结清,但在方先生收下定金后,却一直没有把房屋交付给云小姐,也没有办理产权过户。2007年8月,方先生将房屋过户到了自己名下。云小姐也多次要求方先生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是都被拒绝。另查,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对交房时间及方式、房款给付时间等具体内容约定不明确。无奈之下,云小姐诉至法院。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云小姐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本案中,原告云小姐和被告方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也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合同。方先生签订合同时根据法院的调解书确认方先生为所有权人,因此被告方先生称只是代罗先生签订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的标的、数量是合同的必备条款,需由当事人明确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内容无法确定,合同不成立。当事人约定了合同的标的、数量,不影响合同成立。对质量、价款、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履行期限、履行费用未做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确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通过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本案中,原被告所签订的合同并没有对交房时间及方式、房款给付时间等具体内容作出明确约定。事后双方又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所以无法实际履行合同。因此法院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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