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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办后事受托垫付资金 委托人应依约履行

发布日期:2018-08-01    作者:110网律师
因办后事受托垫付资金 委托人应依约履行
     中国法院网讯 (李凤玲 秦双双)  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原告吴甲诉被告朱某、吴一、吴二、吴三、吴乙委托合同纠纷一案,限五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内归还原告325642.2元,以各被告实际继承份额为限;限五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内归还原告利息5357.8元;限被告朱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吴甲与被告吴乙系兄妹关系,被告吴乙系吴丙之父,被告朱某系吴丙之妻,被告吴一、吴二系吴丙之女,被告吴三系吴丙之子。200626日,吴丙因故突然离世,后因办理吴丙后事需资金,家属共同商定,由吴丙的姑姑吴甲代为垫付所需费用。原告与被告朱某书面约定:“吴丙后事费用由吴甲先行垫付,后事办完后,所有费用从吴丙遗产中支付或由朱某个人承担并偿还”。201626日至2016218日原告垫付若干费用,被告朱某均签字确认(其中包含所欠被告吴乙工资、退还店面租金、缴纳水电费用)。20162月底被告朱某离家后,不再与原告核对支出款项,但原告仍继续垫付与吴丙下葬的相关费用。20161215日,吴丙下葬,办理其丧事购买葬山、墓碑、墓地、寿材、陪葬金戒指以及置办安葬酒席30桌等相关费用354642.2元,均由原告垫付,原告提供收款收据予以佐证。葬礼结束后,原告多次要求各被告归还354642.2元及资金占用利息5357.8元,合计360000元未果,遂向法院起诉。

  另查明:2016212日,朱某归还原告29000元,经双方签字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原告与被告朱某签订书面协议,由被告朱某委托原告代为垫付办理吴丙后事费用,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该委托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吴乙在庭审期间亦承认其与原告吴甲就上述委托达成口头协议。经被告朱某书面确认,原告作为受托人,垫付吴丙所欠吴乙工资、店面退租费及水电费,并按委托要求代为垫付了吴丙后事的相关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利息。五被告应以其继承吴丙遗产份额为限,偿还原告垫付费用及利息。被告朱某作为委托人,根据出具书面协议,其个人应当按约定偿还该费用。期间,被告朱某已归还原告29000元,双方签字确认,原告要求各被告归还360000元的诉请,应扣除被告朱某已归还的金额。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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