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无业男子结伴盗窃 均获一年以上刑期并罚金
发布日期:2018-08-01 作者:110网律师
中国法院网讯 (李凤玲 万珊珊) 江西省进贤县三男子无业,想轻松赚钱,不务正业,于是商量结伴盗窃,后东窗事发获刑。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这起盗窃案,被告人赵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钱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被告人孙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2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赵某、钱某、孙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来到江西省进贤县民和镇某酒庄,撬坏该酒庄玻璃门把手后进入店内,窃得各种白酒、红酒19瓶。2018年2月21日凌晨3时许,三被告人驾驶一辆小汽车来到江西省进贤县民和镇被害人苏某经营的休闲大酒店,撬坏玻璃大门进入店内,窃得63瓶白酒、6瓶红酒以及其他若干物品。2018年2月6日凌晨1时许,三被告人驾驶一辆小汽车来到江西省进贤县衙前乡杨某经营的超市门口准备撬开大门进入盗窃时被杨某发现,后三人驾车逃离。经鉴定,上述被盗财物价值14213元。2018年3月1日上午,赵某在某酒店内被抓获归案,后在赵某的带领和指认下,侦查机关分别于2018年3月1日下午在江西省进贤县民和镇某安置房抓获孙某,在江西省进贤县民和镇一棋牌室内抓获钱某。公诉机关据此指控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系累犯。
一审法院认为,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属立功,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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