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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司被吊销后不清算,股东应对公司债务连带清偿

发布日期:2018-08-01    作者:李开宏律师
 
在老赖被吊销营业执照,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可以另案起诉原被执行人的股东或者董事控股股东或者公司实际控制人,要求上述人员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另案起诉原被执行人的股东或者董事控股股东或者公司实际控制人,要求上述人员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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