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据中约定还款期限而未约定利息
发布日期:2018-08-01 作者:程智华律师
2015年2月10日,被告李某因工程建设需要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了相应借条,借条中约定了还款期限。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直避而不见,试图躲避债务。原告无奈只得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合计30000元,并支付利息30000×6%/365×605天=2984元(利息自2015年5月1日起计算至2017年1月6日)
法院判决:判决被告支付逾期利息
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双方借贷关系明确,被告李某应按双方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拖欠则有失信用,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原被告对于借款利息没有明确约定,故对原告主张的利息应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
律师说法: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上就是关于“借据中约定还款期限而未约定利息,超期还款是否应支付逾期利息?”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民间借贷中,双方应该明确还款期限和利息。双方约定明确,才能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以免发生不必要的争议。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律师帮助分析,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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