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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受损房东拒退押金 租客诉至法院被驳回

发布日期:2018-08-02    作者:110网律师
房屋受损房东拒退押金 租客诉至法院被驳回
     中国法院网讯 (赵艾)  小文(化名)将新装修不久的房子租给小刚(化名)居住,到期收房时,因不满糟糕的房屋状态,小文拒绝退还押金。对峙之下,小刚又是摔屋里的东西,又是砸对方的手机,双方还发生了肢体冲突,小文遂报警。次日,民警告知小刚,其涉嫌故意损毁他人财物,准备对其进行行政拘留处罚,小刚随即主动提出和解,后双方在民警和人民调解员的见证下,签订了一份治安调解协议书,小刚赔付小文手机及室内物品损坏、修理等费用7000余元,现场履行。

  嗣后,小刚认为自己是在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签订调解协议,小文由此事件得到的赔偿款属于不当得利,遂将小文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赔偿款5000元。近日,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小刚的诉讼请求。承办此案的虎丘法院行政庭法官赵延丽提醒,依法成立的合同对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诚实守信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毁损他人财物,派出所里达成调解协议

  20158月,小文与小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每月4000元,押金5000元,并写明:合同终止时若经双方清点检查存有损坏短缺应照价或酌情赔偿、使用不当损坏房屋或设施的应负责修复原状或予以经济赔偿、做好卫生清洁等事项。

  一年后,小文上门收房,刚进门就气不打一处来:“房间里杂乱不堪,电视背景墙纸全部撕坏,小孩的房间墙面用彩色笔涂得乱七八糟,客厅一台40寸彩电被弄坏,餐厅的地板有多处压痕,已经没办法修复……”

  据小文陈述,房子是2014年装修的,交房时特意交代小刚要爱护房屋。“没想到现在变成这样,我当下就和一起来的租房中介核算了整个房间损害以及保洁维修等费用,差不多5000元左右。”

  听闻小文不愿意退还押金,小刚索性将铺盖一横,摆出一副不拿到押金誓不搬走的架势。随后双方由口角争执升级至肢体冲突。“他摔了我家客厅的椅子,还把我的苹果6S手机举过头顶摔在地上,当时整个屏幕都碎掉了,我当即报警。”小文说。

  赔付完毕后反悔,进行信访并提起诉讼

  次日,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狮山派出所出具治安调解协议书,载明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经双方协商对打架事宜不予追究;二、小刚赔付小文手机及室内物品损坏修理等费用7000余元;三、此事到此全部结束,再无任何纠葛。当场,小刚支付了小文2000余元,其在租赁房屋时交纳的押金5000元折抵相应的赔偿款。

  没拿到押金还赔了钱,满心愤懑的小刚之后又向相关政府网络平台投诉信访,称自己是被限制了人身自由,是被迫无奈才签了协议。

  对此,苏州市公安局回复称:“民警在查明案情后,依法告知双方当事人,因系民事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可以自愿调解,不调解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对违法人员进行处罚。案发当日,双方调解不成,受害人小文即返回,民警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次日上午,民警依法告知小刚涉嫌故意损毁他人财物,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的规定,准备对其进行行政拘留处罚,小刚在了解上述情况后主动提出再与对方进行调解,后与对方达成合解,双方在民警和人民调解员的见证下签订了治安调解协议书,并现场履行赔付。民警即将小刚在传唤时间内放出”。

  然而至此,小刚依然认为这份调解协议无效,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无法定理由不能撤销,法院驳回上诉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诚实守信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本案中,原告小刚租赁他人的房屋,合同到期后应及时将租赁房屋恢复原状后交还房屋所有权人,对于给租赁房屋造成的损坏应当按照约定进行修复或折价赔偿,双方发生争议应当理性礼貌地予以处理,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应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而不应演化为进一步损坏财物、殴打他人的情形。

  “本案是因原、被告在收房过程中发生纠纷,派出所出警调查并依法进行调解,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并签署治安调解协议书。原告小刚在赔付完毕后又对治安调解协议书进行信访并提起本案诉讼。”承办法官指出,本案中,原、被告签署的治安调解协议书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小刚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对治安调解协议书内容有明确清晰认知,其自行签字确认并按约履行完毕赔付义务,小刚并未举证证明该治安调解协议书存有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其要求判令治安调解协议书无效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此外,原告小刚作为承租人,给租赁房屋造成了损坏,应当按约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不应拒绝赔偿后又再次给被告造成其他财物的损坏,并发生打架事宜,而进一步扩大被告的财产受损。“而且被告小文在调解过程中,也作出适度让步,原告对被告的财物赔偿金额并未显失公平。”

  与此同时,派出所依照法律规定将纠纷当事人带回派出所调查、调解并告知相关治安处罚的适用情形及相应后果系正当职责,并非进行胁迫也无法强迫原告签署治安调解协议书。

  最后,针对原告主张被告退还基于不当得利产生的赔偿款5000元,承办法官指出,“不当得利系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但本案中,原、被告基于损害事实达成赔偿协议并进行履行,不属于不当得利法律关系。”法院遂最终驳回原告小刚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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