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车迎面碰撞电动车 诉至法院赔偿损失11万余
发布日期:2018-08-03 作者:110网律师
中国法院网讯 (李凤玲 胡婧婷) 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原告龚某某诉被告金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原告龚某某的各项损失11854.93元由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龚某某9487.23元(11854.93元-垫付的2367.7元);由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返还被告金某1647.4元(垫付的2367.7元-非医保费用720.3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27日9时40分许,被告金某驾驶小车在进贤县温圳镇某瓷砖店门口路段由东往西行驶,在街道偏左处车头右侧与对向由龚某驾驶的无牌二轮电动车载原告龚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龚某某受伤、两车轻微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被告金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原告龚某某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6天,花费医疗费4835.23元,医嘱加强营养护理一个月。2018年2月27日,原告龚某某到医院复诊,花费医疗费2367.7元,该款由被告金某垫付,原告受伤后医疗费共计7202.93元。肇事车辆在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原、被告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进贤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案的事故责任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院予以采信。被告金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应对原告的各项赔偿承担赔偿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龚某某诉请的后续治疗费应以实际发生为准,故法院对该诉请不予支持,待实际发生后可另行主张。原告诉请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本案的非医保用药部分,法院酌情由被告刘某承担10%。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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