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虚假宣传怎么处罚?消费者可获赔多少?
发布日期:2018-08-03 作者:110网律师
今早,麦当劳日本分店涉嫌虚假宣传的新闻被广大媒体争相报道,引发网友关注。
据日本新闻网25日报道,“虚假宣传”的起因是去年8月份,这家快餐公司新推出一款东京烤牛肉汉堡。从电视广告和社交媒体的呈现效果来看,麦当劳宣称其烤牛肉产品选用的是整块牛肉。但实际上,超过一半以上东京烤牛肉汉堡中的牛肉并非整块烤制,而是碎牛肉加工成形的。日本消费者保护厅认定麦当劳违反相关产品法规,使其产品外观明显比实际产品好看很多。对此日本麦当劳解释称,这款汉堡当时正处于试验开发阶段,烤牛肉供应不足,所以才用小块牛肉拼凑。公司发言人说:“我们对于产品的解释不够真实,我们深表歉意”,表示后续会严格遵守食品宣传法规。
虽然事情发生在日本,但是在我国,不少商家也难免存有虚假宣传的行为,那么如果一旦遇到上述行为,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该怎么维权?
一、什么是虚假宣传
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
>>法律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广告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二、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
(1)经营者(广告主)的法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2)关于产品虚假宣传的赔偿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相关案例
2016年3月20日,原告在苏宁易购网挑选下单购买苏宁自营商品万和CXW-200-X65HW+C1-L02X-12T烟机灶具套餐2件,金额3096元,付款方式为苏宁门店付款:苏宁易购淮安淮海广场店,收款人为淮安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发票随苏宁配送的商品送达,发票上门店为苏宁易购徐州站,徐州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苏宁易购网站该商品详情显示,该商品灶具双管道进气,部件是活动的,可以轻松取下,全封闭盛液盘,超大全封闭接水盘,而实物并无上述功能,苏宁易购的这种行为是虚假宣传,误导欺诈消费者。苏宁易购网站的网络经营者为被告江苏苏宁,苏宁易购会员章程规定,苏宁自营商品具体销售方以销售发票记载的开票主体为准。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该局向被告南京苏宁下达了当场处罚决定书。四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要求四被告共同承担该商品价款的三倍赔偿9288元。
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迟桂荣在苏宁易购网站以会员身份购买苏宁自营商品产生纠纷,根据苏宁易购会员章程的规定,该商品的销售者应为发票的开票主体,即被告徐州苏宁。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三倍。本案原告迟桂荣所购商品为套餐,共购买了两件套餐,两件套餐价格为3096元,每件套餐包含一个油烟机和一个灶具,实物与网页宣传不符的是灶具,苏宁作为大型销售企业,对其所售商品的性能、功能应作出符合实际情况的宣传,对于灶具不完全具备网页宣传的功能,作为销售者的徐州苏宁应是明知的,故认定被告徐州苏宁对迟桂荣所购涉案灶具存在欺诈行为,应按套餐价格向原告迟桂荣赔偿9288元。
被告江苏苏宁作为网络经营者,能够提供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且商品销售者被告徐州苏宁到庭应诉,徐州苏宁亦认可其销售者的身份,故被告江苏苏宁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南京苏宁既非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亦非商品的销售者,原告仅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告南京苏宁就应当是商品的销售者,要求被告南京苏宁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淮安苏宁在本案中只是代收原告支付的货款,并非涉案商品的销售者,原告要求被告淮安苏宁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故原告迟桂荣要求被告江苏苏宁、南京苏宁、淮安苏宁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一、被告徐州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迟桂荣9288元;
二、驳回原告迟桂荣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问题
- 商家虚假宣传如何处罚 5个回答0
- 无证经营和虚假宣传,金额18万!怎么处罚? 10个回答0
- 商家在消费者没弄明白事情的原委之前诱导顾客消费,这种情况怎么 2个回答0
- 长春御翠园别墅虚假宣传骗消费者 业主怎么维权? 6个回答0
- 请问如果互联网电子产品涉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应该怎么投诉和要求赔 2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吴某某诉朱某某销售无合法生产许可且虚假宣传的保健品构成欺诈请求加倍赔偿消费者权益保障纠纷案【学习札记320】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320(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
- 吴某某诉朱某某销售无合法生产许可且虚假宣传的保健品构成欺诈请求加倍赔偿消费者权益保障纠纷案【学习札记320】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320(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
- 虚假宣传"人参牛奶" 消费者起诉获三倍赔偿
- 销售者虚假降价,消费者受骗怎么办?
- 全国首例消费者状告烟企虚假宣传 获赔万元
- 全国首例 消费者状告烟企虚假宣传获赔万元
- 宣传册和货架促销信息不符 消费者状告易初莲花欺诈 购四件畅销薯片获赔500元
-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怎么处理此事?
- 商家虚假宣传怎么处罚?消费者可获赔多少?
- 商家虚假宣传怎么处罚?消费者可获赔多少?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收购公司债权债务处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 最新离婚办理流程及证件材料介绍
- 被人踢出群聊,可以告他吗?
- 【专委会动态】第九届市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日前召开
- 在共享单车上张贴淫秽、低俗广告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 遗嘱见证要符合时空一致性要求
- 拖欠工资可以扣车吗
- 发生交通事故,这些要知道
- 两个供货主体向同一项目供货,一个经办人,其中一个供货主体签订的合同条款是否适用于
- 离婚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正在等待排开庭的仲裁案件,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未经工伤认定的用工主体责任不属于法
- 离婚协议未约定抚养费一案的答辩状
- 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常见问题归纳
- 如何计算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 年休假如何享受?哪些情况不享受年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