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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赠送小夫妻汽车 离婚时归哪方所有

发布日期:2018-08-03    作者:杜红涛律师
导读: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款,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案情简介:父亲赠送小夫妻汽车
原告张某与被告洪1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4年2月28日登记结婚,2016年1月29日生育一子洪某2。婚后双方感情不和,原告提出离婚。审理中,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购置了牌号沪A7XXXX奔驰小汽车一辆,庭审中双方一致认可现车连牌价值300,000元。被告目前离职,无固定收入。现原告张某向法院起诉离婚,被诉称婚姻存续期间,原告父亲曾出资518,398.78元为原、被告家庭购置牌号沪A7XXXX奔驰小汽车一辆,要求被告偿该费用。被告则辩称,同意离婚,但牌号沪A7XXXX奔驰小汽车系因原告患有XXX疾病无法生育,其为了挽留婚姻婚内赠与被告,这属于被告的个人财产。
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张某补偿款150,000元后,牌号沪A7XXXX奔驰小汽车归被告洪1所有。
法院审理后认为,牌号沪A7XXXX奔驰小汽车,双方一致认可连牌现值300,000元,本院认为被告支付原告150,000元后,该汽车产权归被告所有。被告辩称汽车属于婚内赠与,系其个人财产,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认可。
律师说法:婚后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一方所有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款,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附: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也就是说,夫妻婚后接受赠与,没有明确表明赠与夫或妻一方的,是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因此,该车辆属于原被告共同财产。
此外,婚后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还包括: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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