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与某公司劳动纠纷案一审
发布日期:2018-08-03 作者:师鑫律师
济南市历下区法院判决如下:“一、原告徐某与被告****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6年3月31日解除;二、被告****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某2016年1月至2016年2月17日工资16037元;三、被告****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某经济补偿金106440元;四、驳回原告徐某要求被告****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与2016年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诉讼请求;五、驳回原告徐某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
以上所述是徐某起诉公司的案件之判决结果。对于**公司以原告身份起诉徐某一案,法院另定开庭时间,以**公司未按时到庭为由按撤诉处理。(其实从道理上讲双方的劳动争议纠纷是同一事件,纠纷已经处理,法院不需要再做审理。所以法院的该做法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
律师点评:本案的争议焦点与劳动仲裁阶段的是一个样的,主要有:1、原告徐某的入职时间;2、被告****公司是否拖欠、克扣了徐某的工资;3、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
关于对争议焦点的分析,可以参阅劳动仲裁阶段的案例分析《徐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相对应部分的分析。
徐某案与田某案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徐某工资比较高(1.5万元/月左右),因此在法律适用以及计算经济补偿金方面稍微复杂一些。(可详见师鑫律师“律师文集”中《徐某上诉状》一文)
本案一审法院做出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在法定期限内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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