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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与某公司劳动纠纷案一审

发布日期:2018-08-03    作者:师鑫律师
案件经过:徐某于20035月到****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在广东)工作,最初任基层销售员工。徐某工作踏实努力、兢兢业业,由基层员工逐渐成长为门店店长助理、门店店长、区域经理、片区总监;201411月任浙江营运中心总经理,201511月任华北片区营运中心总经理,负责山东、河南、北京、天津以及东北三省的销售管理工作。20161月,由于公司内部最高决策层相关人员变动,公司(副总裁)开始对徐某等若干资深销售经理通过各种方式百般刁难,欲迫使徐某等人自行辞职而后快。徐某等人自大学毕业即在该公司工作,为公司的发展和成功运营立下汗马功劳,并且徐某等人也都是能力特别突出之人,岂会任人摆布、屈从就范?遂决定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徐某、田某(等人)找到师鑫律师,面谈此事之后委托师鑫律师于20163月下旬向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20165月上旬,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用人单位****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劳动者徐某分别在法定期限内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决原告不需向被告支付工资5652元;2、请求判决原告不需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19208元。”徐某的诉讼请求与其在劳动仲裁阶段的仲裁请求一致。
济南市历下区法院判决如下:“一、原告徐某与被告****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6331日解除;二、被告****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某20161月至2016217日工资16037元;三、被告****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某经济补偿金106440元;四、驳回原告徐某要求被告****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与2016年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诉讼请求;五、驳回原告徐某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
以上所述是徐某起诉公司的案件之判决结果。对于**公司以原告身份起诉徐某一案,法院另定开庭时间,以**公司未按时到庭为由按撤诉处理。(其实从道理上讲双方的劳动争议纠纷是同一事件,纠纷已经处理,法院不需要再做审理。所以法院的该做法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
律师点评:本案的争议焦点与劳动仲裁阶段的是一个样的,主要有:1、原告徐某的入职时间;2、被告****公司是否拖欠、克扣了徐某的工资;3、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
关于对争议焦点的分析,可以参阅劳动仲裁阶段的案例分析《徐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相对应部分的分析。
徐某案与田某案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徐某工资比较高(1.5万元/月左右),因此在法律适用以及计算经济补偿金方面稍微复杂一些。(可详见师鑫律师“律师文集”中《徐某上诉状》一文)
本案一审法院做出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在法定期限内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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