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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妻上班从事环卫受伤不成立劳动关系

发布日期:2018-08-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苏某是重庆永川区环卫处正式工人。2008年2月起,苏某与丈夫陈某时常轮换打扫卫生。2014年2月5日,陈某身穿环卫工作服在重庆市永川区某路段的公路上打扫卫生时被一辆三轮车撞伤,同年3月4日,陈某向永川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该委以应向劳动行政部门直接申请工伤认定为由不予受理。3月17日,陈某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与环卫处存在劳动关系。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陈某长期处于永川区环卫处管理之下,从事打扫卫生等工作,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第二种观点认为陈某只是时常代替其妻打扫卫生,未接受过环卫处的安排管理,亦不受环卫处工作制度约束,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陈某代妻苏某打扫卫生系夫妻间的帮工行为。陈某与苏某系夫妻关系,二人时常轮换打扫卫生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相互帮对方代为打扫卫生,既是工作需要,也是家庭相互扶助的具体体现。因从事卫生打扫并不像其他工厂作业一样有严格考勤制度,只需要按照规定时限、达到规定的作业标准即可,此类帮工行为应当允许。一旦帮工人出现意外伤害,被帮工人就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能作为职工或单位聘用人员因公致伤可能申报的工伤待遇。

  2、陈某代妻苏某打扫卫生不具有劳动关系的内部特征。劳动关系的成立除了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属于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还要求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工作安排、劳动纪律等方面进行实质管理是确认劳动关系的主要内在特征。庭审查明事实表明,原告未接受过被告安排管理,也未受被告工作制度约束。故本案中陈某与环卫处的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内部特征。

  3、陈某代妻苏某打扫卫生不具有劳动关系的外部特征。工作证、工资表等是劳动关系存在的外在特征。本案中,陈某虽然从事的工作系被告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但从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陈某只是帮其妻从事环卫工作,工资一直是其妻领取,工作服也系其妻所有。故本案中陈某与环卫处的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外部特征。

  总之,本案综合劳动关系的内在特征和外在显征分析,本案中陈某虽然从事的工作系被告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但从陈某仅是帮助其妻从事环卫工作,系家庭内部的帮工行为,即非单位指派,也非聘请,且不享受用人单位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故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作者单位: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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