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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蒙冤进牢房,辩护七天放人

发布日期:2018-08-05    作者:李政律师

企业家一旦被刑事立案并被拘留,对个人、家庭、企业都将是毁灭性的打击,公司业务中断不说,家庭也面临巨大压力。这个时候聘请专业律师出面在立案、批捕、起诉、审判这四个关键点分别争取撤销案件、不批捕、不起诉和无罪判决,都是摆脱恶梦的关键点。其中,批捕前的七天被称为刑事辩护的“黄金七天”,一旦不批捕,公安机关必定放人(变更强制措施),用足、用好黄金七天,往往决定了一个刑事案件的走向,甚至当事人一生的命运。最近李律师代理的一起刑事案件,顺利实现了不批捕、放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张某系一物业管理公司经理,2015年与应某房地产开发商刘某的邀请承接了该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从2016年起,刘某为该小区的商铺招商需要,承诺大量减免商户的物业费,这部分减免的物业费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应该由开发商补偿给物业管理公司,至2018年4月这笔补偿款帐面累计达120多万元,导致物业公司运营难以为继,为此张某向刘某多次讨要但刘某拒不补偿,相反且通过先收买物业公司基层员工、后用自己设立的物业公司强行接管的方式,最终将张某的物业公司强行驱离了小区。由于未经核算,物业管理公司收取小区住户的装修押金、预收电费等40多万元未能及时清退,刘某多次向张某讨要此款未能达成一致,一怒之下以职务侵占罪名将张某控告至公安机关,并得立案。张某在江苏乘火车时被刑事拘留,并移送关押到豫东某看守所。
我在代理此案后,在收集整理物业管理公司相关帐目的基础上,首先向办案机关提交法律意见,认为本案构不成刑事案件建议公安机关依法撤销案件。因为依据本案的事实,张某与刘某间系经济纠纷,未退还住户押金、电费构成民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刑法》第271条职务侵占罪的法律规定,保护的是公司的财产权益,由于张某并未利用职务之便侵占物业公司的任何财产,相反由于开发商自己承诺减免的物业费补偿不到位,导致物业管理公司亏损,至案发时张某还垫支了大量款项用于发放工人工资和支付员工遣散费等 ,所以对张某立案并采取强制措施是完全错误的。公安机关对张某立案,系国家明令禁止的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最后办案机关虽未明确接受律师观点,但是在张某被刑事拘留后七天提交检察院批捕,未延长批捕前侦察期限至30天,同时表示张某是否构成犯罪应该由检察做出结论。在公安机关将案件材料移交审查批捕后,我们第一时间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关于对张某不构成犯罪建议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并附上物业公司经营帐目,以证明张某并未侵占公司财产。最终检察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张某涉嫌职务侵占一案做出不予以批准逮捕的决定,张某于被羁押的第七天得以取保候审恢复自由。
自由是人类最珍贵的权力,没有自由,生活的一切将变得不可能,也毫无意义。刑事案件中,无论那个阶段当事人能取保候审、恢复自由都是弥足珍贵的结果,李律师能为张某在“黄金七天“批捕期成功取保恢复自由更是难得。本案的高质量还体现在保证金的数额,通过努力张某被要求缴纳的保证金数额是1万元。同期经张某介绍同牢房涉嫌诈骗的安徽毕某,本想同样聘请李律师代理,但其母亲为节省些许律师费,执意从老家聘请了律师,虽然最终也得以取保候审,但保证金是张某的10倍,“捡个芝麻丢个西瓜”,因为保证金的退还仅仅是个理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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