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085除非能提供明确的反对证据 否则法院将采信医疗鉴定意见
发布日期:2018-08-06 作者:110网律师
【引言】由于医疗行为的过错及因果关系的认定属于医学领域,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医疗鉴定结论作为医疗纠纷案件的重要证据形式,其证明力的认定成为医疗纠纷案件处理的关键所在。
【医疗纠纷】医疗风险的表现形式为医疗纠纷,其法律文书用语统称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实际上包含了医疗事故和医疗侵权两大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章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此处的过失是否为医疗事故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来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凡是违反医疗技术规定的行为都视为过错,此处的过错需要患方举证。
【医学专家辅助人】在患者与医院的纠纷中,患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由于患者缺少专业知识,收集医院过错的证据相对困难,这些都加大了患者起诉医院的难度。一个不懂医学专业的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在案件的起诉、答辩、举证、质证、鉴定、庭审等各个环节都会遇到无法逾越的障碍,寻找医学专家帮助是必然的选择。建立“专家辅助人”制度使得诉讼制度能适应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既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在涉及专业知识时都能充分主张及举证,也更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对专业技术问题的认识和把握。专家辅助人利用他掌握的知识或者长期积累下来的经验,针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解释。客观真实发表意见对于专业知识的解答应忠于事实真相,有助于弥补当事人在涉及专业领域诉讼时的知识不足。
【案例】张某某1、张某某2、赵某某与宜宾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川1503民初2652号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民事一审判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2017)医疗案例(26)医疗综合 第 085 号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25日9时30分许,张某某在家摔伤后被送往被告宜宾XX医院住院治疗,于当日13时22分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认为被告宜宾XX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要求被告宜宾XX医院予以赔偿。医患纠纷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
【医疗鉴定】 2017年2月26日,泸州科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泸科正(2016)病鉴字第15号《法医学病理检验报告书》。其鉴定意见为:死者张某某符合心源性猝死。2017年5月15日,泸州科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泸科正(2017)病鉴字第3号《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结论为:张某某系自身疾病死亡,宜宾XX医院对张某某的诊疗存在医疗过错,其过错在张某某死亡原因中的参与度为10%-30%。
【法院认为】张某某因外伤入住被告宜宾XX医院,张某某在治疗过程中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被告宜宾XX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具有过错,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依法认定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70057.5元,结合泸州科正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酌情确定被告宜宾XX医院对张某某的诊疗过错在张某某死亡原因中的参与度为20%。
【判决结果】 ,判决被告宜宾X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事故误工费、交通费、尸检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9011.5元。
【医学专家辅助人意见】对于医疗纠纷的解决,双方可以采取医患双方和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诉讼等多种途径。
【天津医疗纠纷律师点评】泸州科正司法鉴定中心系原被告双方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共同选定的鉴定机构,被告宜宾XX医院虽然对其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被告宜宾XX医院不能提供该鉴定意见确有错误的证据,故本院对泸州科正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予以采信。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主席令11届第21号)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延伸阅读】从博弈论视角看医疗纠纷诉讼中律师的沟通作用。// 专家辅助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 “引礼入法”与医事法律的建设。// W306医院对肺癌患者化疗后出现肺感染等并发症的诊。//W307肺结核误诊为肺癌而手术,医院应为其误诊误治承担赔偿责任包括精神抚慰金。//W304肿瘤患者未能提供由其保存的门诊影像资料无法判断医院是否存在误诊的责任 患者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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