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044行政机关可以通过约定方式实施行政管理,尊重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让合法有效的协议内容得以切实落实
发布日期:2018-08-07 作者:110网律师
【引言】行政诉讼法认可行政机关可以通过约定方式实施行政管理,就应当首先尊重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让合法有效的协议内容得以切实落实,否则协议将失去意义。
【征收拆迁概述】拆迁的实施主体一般是开发商等非政府机构,多种名目都可以进行拆迁,现在多是商业性拆,是出于商业目的进行的拆迁,补偿原则应是充分,合理;拆迁是对土地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拆迁。而征收的主体必须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征收的目的是有明确规定的,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补偿原则是合理、适当。征收是对土地的征收。征收土地涉及到地上的房屋建筑物称“拆迁”,征收条例出台后,无论征收还是征房,统一叫做征收。
【征收拆迁法律法规】 《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2017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国务院令第59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收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国办发〔2010〕15号;《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2008国土资源部第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
【案例】原告唐某某与被告XX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第三人王某某要求确认行政协议签订行为违法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5行初118号)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法院认为】农村建房实行“一户一宅”制。原告唐某某与第三人王某某共同居住,划有一处宅基地,虽登记在原告唐某某名下,但由原告唐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王某某1、王某某2共同居住使用。原告唐某某年近七十,其子王某某作为家中同住成年人,出面在《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房屋拆除放弃移交表》上签名符合常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认为协议签订违法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行政诉讼法认可行政机关可以通过约定方式实施行政管理,就应当首先尊重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让合法有效的协议内容得以切实落实,否则协议将失去意义。原告之子与被告下属的白杨街道办事处签订协议是按照同样标准的评估报告,经双方协商达成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亦没有违反相关法律强制性规定。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唐某某的诉讼请求。
【延伸阅读】ZGDA5102 补偿标准明显低于法定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应确认征收决定违法或撤销。//ZGDA5104 房屋价值评估报告未及时送达至被征收人 补偿决定失去合法性 该行政行为被撤销。//ZGDA5108 行政机关在诉讼中不在法定期限提供证据 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证据 进而承担败诉后果。//ZGDA5110 即使行政机关对违建采取过一定查处措施 但如果不到位仍构成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ZGDA5204 在未有其他主体宣告实施拆除或承担责任的情况下 可以推定街道办系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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