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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岁女童遭邻居多次性侵,强奸罪应如何量刑?

发布日期:2018-08-08    作者:赵双剑律师
导读:2017年8月14日,湖北十堰11岁的女孩晓红(化名),因一个月内被邻居性侵4次,羞愤之下喝农药自杀。2017年8月14日,湖北十堰11岁的女孩晓红(化名),因一个月内被邻居性侵4次,羞愤之下喝农药自杀。幸而抢救及时,晓红脱离了生命危险,但医生表示,她可能有怀孕的风险,需要近期复查。晓红表示,邻居曾威胁她不许说出去。晓红的家人报警后,邻居男子被警方羁押,以强奸罪立案,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
法律观点:按我国刑法规定,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不管幼女是否自愿,均按强奸罪论处。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犯罪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的男子;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我国《刑法》规定,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王某不属于既遂范围,因此本案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符合法律规定。此外,犯本罪的,要求必须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判断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要结合性关系发生的时间、周围环境、妇女的性格、体质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不能将妇女是否反抗作为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愿的惟一要件。对于有的被害妇女由于受到威胁、害怕等原因而不敢反抗、失去反抗能力的,也应认定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志。同无责任能力的妇女(如呆傻妇女或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的,由于这些妇女无法正常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因此无论其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妇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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