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一起“小产权”房屋买卖引发的纠纷
发布日期:2018-08-08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一、原告诉称
原告XX房产公司起诉称:2008年10月,被告苗某出资15万元购买一套我公司开发的某小区房屋,当时我公司只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现在我公司尚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所以我公司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被告辩称
被告苗某答辩称:2008年10,我和XX房产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协议明确约定了房屋总价为15万元,由我一次性付清,XX房产公司收到我的购房款后,与2009年10月1日前将竣工经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给我,如果卖方不能按协议约定交付房屋,买方有权解除协议,买方要求解除协议的,卖方应在买方提出解除协议之日起2个月内向买方退还所收到的全部购房款并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银行利息,买方要求继续履行协议的卖方要继续履行协议。协议签订后,我按照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15万元,但XX房产公司一直没有向我交付房屋,还自己以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继续履行协议。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原告XX房产公司为了营销其开发的某小区房屋,在还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和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就将房屋对外出售。2008年10月,XX房产公司和被告苗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苗某出资15万元购买原告开发建设的某小区楼房一套,合同中对房屋价款,付款方式,房屋交付时间及违约责任等都做了详细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苗某按照约定按时支付了全额购房款,但是原告XX房产公司却没有按照约定交付房屋,在起诉前也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原告XX房产公司和被告苗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XX房产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本案是一起“小产权房”买卖的法律问题,《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一般法律、行政法规才是判断合同效力的依据,目前法律、行政法规并没有对禁止购买小产权房作出明确的规定,实践中法院通常认为小产权房缺少国有土地使用手续,因此购买小产权房的合同无效。但实务中,法院也对“小产权房”进行具体区分:如果系经过规划部门规划的、主要为旧村改造项目的小产权房,将来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因是合法建造,根据《物权法》第30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之规定,应认为出卖人对房屋享有物权,也就有处分的权利,因此买卖这类“小产权房”的合同为有效其余情形下的“小产权房”因为确定无法取得物权,所以买卖合同无效。当前房地产市场中,特别是购买新建商品房过程中,开发商利用虚假广告、违规预售、签订存有缺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在集体土地上建设房屋违法销售,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为此,建设部提示广大消费者,在购买新建商品房过程中,要注意加强风险意识和维权意识。不能轻信开发商的口头宣传和承诺,买房前,须查验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具备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查验商品房项目的建设手续,城市居民不要购买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决定买房时,须审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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