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侧翻滑行撞电动车伤旁人 伤者获赔12万
发布日期:2018-08-09 作者:110网律师
中国法院网讯 (李凤玲) 赵某站在三轮电动车旁被一侧翻摩托在继续向前滑行时与该电动车相撞致十级伤残。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原告赵某的各项损失121162.08元由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40010.15元;由被告钱某赔偿85147.93元,被告某车辆信息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一直随儿子在县城居住生活。2017年4月2日10时35分许,被告钱某驾驶正三轮摩托车沿江西省进贤县进里线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行至某处由于操作不规范,采取措施不当,导致正三轮摩托车倒地侧翻,继续向前滑行时与孙某停靠在路边的三轮电动车相撞,致使站在三轮电动车旁边的原告赵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本事故经江西省进贤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告钱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赵某不负责任。被告钱某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挂靠在某车辆信息有限公司名下,在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另查明:原告赵某受伤后,住院31天,花去医药费62651.93元,原告的损伤经重新鉴定为左膝关节功能丧失十级,左踝关节功能丧失十级。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进贤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案所作的事故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院予以采信。被告钱某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在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了保,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钱某承担,被告某车辆信息有限公司系被告钱某挂靠单位而不是实际车主,被告某车辆信息有限公司对被告钱某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一直随其儿子在县城居住生活,因此,原告的相关损失费用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遂作出上述判决。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微信群“踢人”属于社群成员之间的自治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诉讼调整的范畴
- 底层业主不满加装电梯诉请赔偿 法院:驳回诉请
- 频繁向用户发送骚扰短信 一通讯公司被判侵犯隐私权
- 儿童抛掷海洋球玩耍意外致伤 游乐场未尽安保义务被判担责
- 黄浦区166、167和168街坊(一期) 个体工商户非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 房客在酒店猝死,酒店是否担责?
- 黄浦区166、167和168街坊(一期)特殊对象认定和补贴办法
- 情侣分手后在网络频繁发布不当言论贬损对方,法院这样判
- 黄浦区166、167和168街坊(一期)居住困难户人数审核办法
- 关于XXX公司应否支付陈XX 2020 年 9 月 20 日至 2021 年 8 月 20 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
- 黄浦区166、167和168街坊(一期) 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166、167和168街坊(一期))
- 合同风险防控的六类60个要点
- 从“后端”到“前端” 物业纠纷综合治理的“路”越走越宽
- 隐匿财产虚假诉讼受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