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查看资料

店主“假一罚十”的承诺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8-08-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张某欲购一台笔记本电脑,前往李某开的电脑专营店购买,店门口立有一公告写着“假一赔十”。后张某在店内购买了价值5000元的笔记本电脑,拿回家后上网验证防伪代码并经专业人员鉴定,发现电脑属于假冒伪劣产品。张某遂找到李某要求其履行“假一赔十”的承诺,对于李某是否应该履行“假一赔十”的责任产生了分歧。

  【分歧】

  对于李某是否应该履行“假一赔十”的责任有如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假一赔十”过分加重了李某的负担,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所以李某无需履行该承诺。

  第二种意见认为“假一赔十”没有被订立在合同中,双方并没有达成此合意,所以该承诺对李某没有约束力。

  第三种意见认为“假一赔十”是李某自愿作出的真实的承诺,是李某真实的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有效,李某应对张某履行“假一赔十”的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李某“假一赔十”的承诺不属于无效格式条款的范畴,我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所以李某的“假一赔十”的条款并不属于该范畴,不应被认定为无效的格式条款。

  其次,李某承诺“假一赔十”的行为应该认定为单方允诺。单方允诺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单方允诺又被称为“单独行为”或“单务约束”。单方允诺是表意人单方作出的意思表示,不需要任何人的任何表示,即发生法律效力。单方允诺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在表意人作出意思表示之时,就产生债权债务关系,表意人即负有了其为自己所设定的义务。李某做出的“假一赔十”的承诺,是在其意思表示真实且自由的情况下自愿做出的行为,属于单方允诺的范畴,具有法律效力。

  最后,单方允诺虽为表意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单方允诺之债并不是在表意人作出表意时即成立,由于表意人往往在意思表示中提出相对人取得权利的条件,因而在表意人作出意思表示时,相对人是不确定的。由于债的关系的主体都应是特定的,因而在相对人不确定时单方允诺之债并不成立。单方允诺之债为附条件的债务,当具备条件的相对人出现时,单方允诺之债对双方当事人生效。本案中张某买到的是假冒伪劣产品即符合李某单方允诺所附的条件,应认定单方允诺有效。

  综上,李某应对张某履行“假一赔十”的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人民法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景林律师
上海静安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章泽龙律师
重庆沙坪坝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6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