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办案例】你个小老百姓有什么肖像权?法院判决苏宁为此买单
发布日期:2018-08-09 作者:王一流律师
2017年9月22日8点,iPhone8手机在国内公开发售。当日早上8时许,孙某前往苏宁南京淮海路门店为女儿购置iPhone8plus手机。因到达时无人排队,孙某成为了第一个购买者。8时8分,孙某购得该款手机一部,苏宁告知其是该款手机南京的第一单购买者。当时孙某接受了江苏教育电视台的采访,并当场表示不接受苏宁的采访,不为苏宁做商业宣传。
然而,当日8时44份,苏宁实名认证的账号为“南京苏宁”的新浪微博即发布了孙某手持“南京第一单”标牌的照片,并注明:“iPhone8南京第一单,老铁你太快了,我真是抢不过你……”。当日12时许,苏宁在“今日头条”公开发布《全国第一单iPhone8plus诞生!南京苏宁开售77秒火速成交》的文章,并以孙某手持标牌照片配图。当日12时35分,苏宁又在搜狐网使用其账号为“南京苏宁”的搜狐号发布标题为《南京第一单iPhone8plus诞生》的文章,同样以孙某手持标牌照片配图。
随后,新浪网、搜狐网、凤凰网、人民网、环球网、中国新闻网等各大门户网站纷纷转发含有孙某配图的题为“全国/南京第一单iPhone8诞生,苏宁开售77秒成交”的文章或类似文章。
孙某看到网络上的文章和自己的配图后,孙某非常郁闷,心想说好不给做商业宣传的,你苏宁却偏偏做了,这不是耍我吗?第二天孙某即联系苏宁,要求删除网络上侵害自己肖像权的商业宣传文章,并赔礼道歉。然而,想不到的是,苏宁工作人员竟然反问道:“你一个小老百姓有什么肖像权?我们还给你免费上新闻了呢!”并且提出以一个充电宝作为赔偿了结此事。苏宁方面如此霸道和缺乏诚意的回复,深深地伤害到了孙某,他当即表示要通过诉讼维权。
二、办案过程:
孙某很快联系到了本律师,并办理了委托代理手续。本律师整理了相关材料后,第一时间联系了公证处办理了证据保全。孙某提出了停止侵权、赔礼道歉以及赔偿2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案经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开庭时,苏宁方面认可基本事实,但认为孙某系自愿接受拍照及采访而非受胁迫,在现场有众多媒体的情形下,孙某应能预料到自己是南京第一单的事实会被公开报道,且孙某手持宣传牌配合拍照足以视为其清楚知晓并同意苏宁对上述行为进行包括宣传报道在内的使用,该使用范围当然涵盖了孙某的肖像;同时认为苏宁发布微博和文章系企业维护形象,文章的重点是“第一单”,图片不过是文章的一个组成部分,目的为增强真实性和客观性,并非为了商业宣传。
法院审理后认定,苏宁在iPhone8手机发售当天在相关媒体公众号上发布首单情况,虽属于新闻稿,但亦有一定的广告性质,客观上系为自身企业及相关产业进行商业宣传的行为,其在文章中以孙某肖像作为配图,但没有征得孙某的同意,应当承担侵犯孙某肖像权的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令:1、苏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侵犯孙某肖像权的行为,在新浪微博、搜狐生活号、今日头条平台使用其实名认证的账号“南京苏宁”发布向孙某致歉声明;2、苏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孙某赔偿经济损失25000元。本案二审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三、律师心得:
本案的判决结果告诉我们,苏宁最终为其傲慢不尊重消费者权利的行为买了单,其企业形象也受到了较大的负面影响。通过本案诉讼,我们也希望对消费者维权起到一个积极的引导作用。在日常生活中,消费者受到商家特别是大企业侵权的现象非常普遍,但很多人不知道如何去维权或者不愿意维权。本案中孙某本人也戏称自己和苏宁打官司是“蚂蚁绊大象”!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们要相信人民法院的裁判能力,发生侵权行为后要积极通过诉讼维权。虽然维权成本有点高,但最终买单的一定是侵权人!
201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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