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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修理的车辆导致的事故谁来买单

发布日期:2018-08-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12年7月31日,因铲车挂挡失灵,被告吕某驾驶涉案铲车至被告杜某处要求修理,杜某未表示拒绝,吕某遂将车停放至事故发生地点、且占用部分修理场地,当天杜某未予修理。2012年8月1日1时17分许,原告贾某无证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与吕某停放在路边上的无牌铲车发生碰撞后,造成贾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贾某伤后住院治疗并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54 817.3元。

  【分歧】

  对于本案中涉案车辆交付修理期间因停放不当造成的交通事故,该由谁来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发生事故时,被告吕某并未驾驶该车辆,自把车交付给汽修厂维修时就已转移了该车辆的运行支配管理权,吕某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涉案车辆停放在公共道路上并非汽修厂的营业场所,而杜某并未对修理此车辆表示承诺或是同意,原则上也不应对此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是:被告吕某未得到修理人杜某的承诺,就擅自把车辆停放在公共道路上,并且未设置警示标志,导致了此次事故的发生;而杜某未对吕某的修车要求明确表示拒绝,即表示同意接受并修理,车辆停放在事故发生地,杜某未尽到管理义务,因此二人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本案中的原告贾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属无驾驶经验,本身这种行为就存在危险性,又未带安全头盔保护自己,无视交通规则不按规定车道分道行驶是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而被告吕某亦属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私自把车辆停放在公共道路边,属违章占道停放车辆,且未在该车辆附近设置警示标志,吕某这一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被告吕某将事故铲车交被告杜某修理后,杜某就应对该涉案车辆承担管理看护义务,在当天未对事故车辆进行修理的情况下未通知吕某或将该车移动至安全地点并设置警示标志,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与吕某一并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吕某作为事故车的所有人,是该车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对原告损失应首先按机动车强制保险份额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吕某、杜某按照事故责任赔偿,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以吕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杜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为宜,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作者单位: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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