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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医院被判赔偿

发布日期:2018-08-09    作者:宋建海律师
代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医院被判赔偿
委托人:患者
代理律师:宋建海:13963900787
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案情介绍】
2015年1月12日,患者因为交通事故受伤造成右股骨骨干骨折入住青岛市黄岛区某医院(以下简称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行“开放复位钢板螺钉钢丝内固定髂骨植骨术”过程中,由于医院医疗措施不当、手术方案不完善,造成患者术后“创伤性骨干骨折术后骨不连”,为此患者被迫到青岛四O一医院进行二次手术,给患者造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且给患者造成巨大的身体伤害和精神痛苦
【律师办案过程及代理意见】
宋律师接受患者的委托,代为向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本案争议的核心焦点是: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
诉讼中,我方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律师认为医院应对造成患者“骨不连及进行二次手术”承担主要责任,医疗鉴定陈述的主要意见如下:一是术前未制定严格的手术方案,手术中遇到情况处理措施不当;二是手术时间很长,手术中临时更换方案,导致时间延长,术中出血较多,手术签名不符合医疗规范,实施手术者不签名;三是手术预案不充分,采取措施不当导致一枚螺钉将伤骨冲裂最终导致骨不连;四是严重不负责任,连患者姓名都写错且病历有改动之处
经司法鉴定听证,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采纳我方主要医疗陈述意见,出具鉴定结论,认为医院诊疗过程存在以下不足:
一是患者此类骨折由于股骨内外结构同时破坏骨折极不稳定,粉碎程度高,在内固定方式的选择上尤为重要。最理想的手术方案应为闭合复位髓内钉固定,复位时应尽可能解剖复位,闭合复位不理想时可予切开复位。若是限于医院技术条件达不到处理该类损伤的要求时也可及时建议转院治疗。根据医院的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医嘱单等显示,手术前医院对患者拟行的手术方式均为髓内钉固定术,但在手术中实际采取的是钢板螺钉内固定术,且病史中未见为何更改手术方式的相关说明与记录。医院在对患者手术方式的选择上未能采取最理想的方案存在过错。
二是根据患者术后系列影像学资料显示,内固定上方第4枚螺钉穿至碎骨块间隙,且就是在该区域发生骨不连。医院在内固定的手术操作中关于钢板长度、螺钉数量均无不妥,但个别螺钉固定的位置并不理想,医院存在过错。
综上,本中心分析、认为,医院在对患者手术方式选择上及内固定手术操作上均存在过错,与此后发生骨不连并再次接受手术治疗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主要因素,参与度60%-70%。
【法院审判】
经黄岛法院多次开庭审理,法院基本采纳我方代理意见,认定该医院按65%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医院向委托人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
【办案小结】
医疗鉴定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最主要的环节,直接确定医院是否有过错及责任比例,系法院确定责任的依据。本案中,代理律师详细了解医院诊疗过程,准确分析归纳了医院的过错,争取到我方有利的鉴定结论,是本案成功的关键。
(注:为保护委托人隐私,本文不提及当事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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