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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执罪拒不执行的对象是否包括调解书

发布日期:2018-08-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原告何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反达成调解协议。但在调解后,被告张某未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之后,原告何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被告张某有履行能力,但张某以自己生意需要周转拒绝执行,且存在转移或隐瞒财产的行为。

  【分歧】

  被执行人张某拒绝履行偿款义务,其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直接认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拒执罪拒不执行的对象是判决书和裁定书,而被执行人张某拒不履行的是调解书,故不能直接以张某拒不履行调解书进而以拒执罪认定。

  【评析】

  1、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客体应该是人民法院司法的权威和被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本身并不能构成犯罪客体。有观点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是不正确的。

  2、第一种观点认为,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就应该成为“拒执罪的客体”,该观点犯了逻辑错误,也就是说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不是“拒执罪的客体”成立的充分条件。其次,立法机关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即拒执罪)的作出了明确解释。这个时候再去作所谓的扩大解释有违罪行法定原则,可能导致刑法随意性和不可预知性的增加。扩大解释必须符合刑法的目的,扩大解释应该是条文中现存字句的扩大,并非增加字句。扩大是以条文原有含义为基础的扩大,与增加不能同日而语。第三、执行措施的裁定主要包括裁定冻结、划拨存款、裁定扣留、提取收入、裁定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任何具有履行执行内容的判决或调解书,在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经权利人的申请都是可能进入执行程序的。刑法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定并未否定调解作为一种结案方式,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只是在执行程序中以生效的调解书作为执行依据,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拒不执行相应的裁定文书(诸如各种执行裁定)才可成为拒执罪的对象。不过,从立法精神和司法实践需要上来考虑,笔者认为生效调解书成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对象应该从罪名上予以正名,这样才名正言顺,否则就有违罪行法定原则之嫌。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作者单位: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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