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履行阴阳合同是否构成违约?
发布日期:2018-08-09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一、原告诉称
原告XX中介公司起诉称:在我公司居间服务下,蒲先生和苟先生在2007年8月10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蒲先生出资150万元购买苟先生的房产一处,合同约定了:买卖双方任何一方违约造成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违约方要向中介公司支付总房款的2%作为补偿。合同签订后买方蒲先生拒绝履行合同,我公司多次找到蒲先生要求支付违约金,但都被拒绝,所以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蒲先生支付我公司违约金3万元。
二、被告辩称
被告蒲先生答辩称:2007年8月10日,在原告中介公司居间服务下,我和房主苟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房屋总价款为160万元,合同签订当日买方支付10万元作为定金,买卖双方任何一方违约造成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违约方要向中介公司支付总房款的2%作为补偿,合同还约定房屋交易过程中所涉税费及其他费用都由中介公司负担。签完这份合同,中介公司又让我签了一份房屋总价为8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其他内容和第一份合同是一样的。合同签订后,我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10万元定金,但事后我觉得此事不对,便找中介公司讨说法,中介公司告诉我房屋实际成交价格是160万元,之所以再签了一份80万元的合同是为交税所用。这时我才知道中介公司是为了避税从而自己从中间赚取利益,于是我便要求中介公司从新签订合同,经过多次协商没有结果,于是我就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原合同。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从新和我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者解除合同退还我10万元定金。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07年8月10日,在中介公司居间服务下,被告蒲先生和房主苟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房屋总价款为160万元,合同签订当日买方支付10万元作为定金,买卖双方任何一方违约造成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违约方要向中介公司支付总房款的2%作为补偿,合同还约定房屋交易过程中所涉税费及其他费用都由中介公司负担。签完这份合同,中介公司又让蒲先生签了一份房屋总价为8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其他内容和第一份合同是一样的。合同签订后,蒲先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10万元定金,但事后蒲先生觉得此事不对,便找中介公司讨说法,中介公司告诉蒲先生,房屋实际成交价格是160万元,之所以再签了一份80万元的合同是为交税所用。这时蒲先生才知道中介公司是为了避税从而自己从中间赚取利益,于是蒲先生便要求中介公司从新签订合同,经过多次协商没有结果,于是蒲先生就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原合同。此时中介公司以被告蒲先生违约为由诉至法院。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原告XX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中介公司退还10万元定金给被告蒲先生。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应尽义务,本案中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故意做低房价,企图通过做低合同房价,来满足少缴税费的目的,损害了国家利益,所以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对于中介公司称被告蒲先生违约一说,蒲先生在得知所签合同会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不愿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理由正当,不构成违约。综上所述,法院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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