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让不及出车祸致人死亡 保险公司赔偿41万余
发布日期:2018-08-10 作者:110网律师
中国法院网讯 (李凤玲 毛国东) 周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挂车与胡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载吴某在两车临近320国道某处时,胡某驾驶三轮电动车由慢车道往左进入快车道,周某见状紧急制动并往左打方向盘避让,造成二车不同程度受损,吴某当场死亡,胡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这起原告胡甲、胡乙、胡丙、胡丁、胡士诉被告周某、陈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五原告各项损失417985.16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胡某,吴某系夫妻,共生育五个子女,即本案五原告。胡某,吴某原系进贤县某乡村民。2017年6月14日8时30分许,被告周某驾驶制动不符合安全标准赣Ax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赣Axxxx号挂车经320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胡某驾驶三轮电动车载吴某在其右前方同向行驶,两车临近320国道某处时,胡某驾驶三轮电动车由慢车道往左进入快车道,此时在快车道行驶的周某见状紧急制动并往左打方向盘避让,此过程中肇事车右前侧及车体右侧在本车道行驶的快车道内先后与三轮车车体左侧及尾部发生碰擦,随即超过中间绿化隔离带驶入对方车道边缘,造成二车不同程度受损,吴某当场死亡,胡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进贤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周某与胡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吴某不负责任。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请。
另查,被告陈某是肇事车的实际车主,被告周某系其聘请的司机,该车挂靠于某物流有限公司。肇事车在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险和不计免赔率商业三者险100万元。案发后,被告陈某与原告达成补偿协议,原告放弃追究被告陈某、周某及其挂靠公司某物流有限公司的赔偿责任,本案除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费用外,其余费用由原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进贤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院予以采信;原告要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由于肇事车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且在保险期内,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被告陈某与原告达成补偿协议,原告放弃追究被告陈某、周某及其挂靠公司某物流有限公司的赔偿责任,属双方自行处理其民事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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