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查看资料

小额入户盗窃不易认定为非法侵入住宅罪

发布日期:2018-08-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14年3月5日夜,被告人王某爬到其邻居家房顶,持钳子扭开天井罩锁鼻后进入室内实施盗窃,盗窃过程中被返回家中的于某发现,被告人王某离去时乘于某不备盗窃电笔一只。当日21时许,被害人打电话报警,被告人王某于当日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分歧】

  对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的行为符合哪种刑事罪名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虽具有盗窃的意图,但所盗窃的财物较小,达不到刑法规定的盗窃数额的标准,不应按盗窃罪定罪处罚。被告人王某侵入了他人的住宅,在客观上侵犯了公民的居住安宁,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论处。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所盗窃的财物虽然较小,但其进入于某家中是以盗窃为目的,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不是单纯的为了扰乱于某的居住安宁,故应以盗窃罪定罪论处。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从犯罪构成要件来看,小额入户盗窃不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行为特征。我国刑法认为,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而不退出,严重影响他人居住与生活安宁的行为。入户盗窃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入户,并没有非法侵入住宅的故意,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主观要件不符。入户盗窃客观上存在着秘密进行窃取的行为,而非法侵入住宅罪是公然闯入他人住宅,并在结果上有导致他人居住和生活安宁受到危害的可能,因此二者客观要件上也不一样。而被告人的主观意图就是为了窃取财物,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而不是为了扰乱他人生活秩序。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在主客观方面不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更符合盗窃罪的四要件。

  其次,被告人王某所盗窃的数额虽然较小,也并非多次实施盗窃行为,但其用钳子扭开天井罩锁鼻后进入于某家,是采取的破坏性手段,属于定性为盗窃罪应当予以考虑的综合情况。

  再次,《刑法修正案(八)》已明确将“入户盗窃”作为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本案中的被告人采用破坏手段秘密“入户”方式实施盗窃,其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尽管其盗窃的数额达不到盗窃罪的数额标准,仍然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不宜认定为非法侵入住宅。

  综上被告人王某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采用破坏性手段秘密入户实施盗窃,虽窃得财物较少,但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不宜认定非法侵入住宅罪,应当以盗窃罪对其定罪处罚。

  (作者单位: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夏之威律师
上海杨浦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6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