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查看资料

农村坟地征用补偿款限于家族成员共有

发布日期:2018-08-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9年9月26日、2011年12月8日,尹某某家族的两块坟地被征用,共得补偿款51.5万元。2012年11月16日,尹某某儿媳范某与其子离婚,离婚时未对家庭共有财产分割。后范某要求按家庭共有财产分割坟地补偿款。

  【评析】

  农村坟地征用补偿款能否作为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农村坟地对农民独特的心理慰藉作用。坟地在中国人心中具有神圣属性,寄托对祖先的敬畏;其次具有纪念属性,每逢清明节、寒食节祭奠以寄托哀思;再次是感情寄托属性,遇到生活困苦时,到亲人坟前倾诉,抒发情怀,疏导心理阴影。以上三种属性可以归纳为心理慰藉的范畴,因此农村坟地被征用后,需对家属精神方面的损害予以补偿。

  2、精神补偿的专属性。精神补偿是由于受害人权益受到伤害,精神上遭受痛苦而得到的补偿,其具有补偿、慰藉受害人,惩罚致害人的作用,人身指向性较为明显。坟地被征用,在客观上造成了埋葬在坟地里的死者的后代直系亲属的精神伤害,其他人特别是不具有血亲关系的人,精神上不会因此受到伤害,不具有获取精神补偿的权利。

  3、土地被征用后的补偿费具有人身专属性。国家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必须对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失去土地后所损失的土地收益给予补偿,土地补偿费是征地费的主要部分。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款。土地征用补偿款的人身专属性是其主要属性之一。

  本案中,农村坟地使用权作为历史原因遗留下来的土地使用权,其功能主要是承担家族内亲人的土葬,因其产生的补偿费,应由具有血亲关系的家族成员共同享有。范某因为婚姻关系取得家族成员资格,离婚后,其作为家族成员的身份已经消失,因此,不具有获取坟地征用补偿款的权利。

  (作者单位: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王景林律师
上海静安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王骏凯律师
江苏无锡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73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