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查看资料

该案管辖权如何确定

发布日期:2018-08-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9年3月,被告秋桂入赘原告胡佳(均为化名)家,户口也迁至胡家(江西省丰城市),婚后生育二女一男。2012年二人外出到广东清远打工。8月,因被告涉嫌故意杀人被刑拘。2013年11月,广东清远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有期徒刑13年,现被关押于广东某监狱。2014年6月原告具状向丰城法院起诉,请求离婚。

  【分歧】

  对于该案管辖权,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丰城法院有管辖权。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在江西丰城,丰城法院对该案当然有管辖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丰城法院没有管辖权,该案应由被告被监禁地法院管辖。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以下简称最高法意见)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告被监禁已经一年以上,依法应由被告被监禁地法院管辖。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

  第二种意见之所以认为应该按照最高法意见来处理,首先是基于对最高法意见的字面解释,认为该解释第二句完全符合该案的情形。其次,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被监禁地法院管辖便于当事人诉讼。

  笔者认为,对最高法意见即便按照字面解释,也不能脱离第一句,毕竟这两句话是在一段文字中,而不是两段文字。第一句话就明确了该条适用的前提是原、被告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对第二句话的理解也不能离开这个前提。而本案原告并未被限制人身自由,自然不能适用该条的规定。

  如对最高法意见进行逻辑分析,最高法意见不能与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相冲突,即不能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相冲突。如果按第二种意见来理解最高院意见,就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明显冲突。因此,从这一点来看,最高法意见也是含原、被告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前提的。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法意见的目的,均是为了便于当事人诉讼。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是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在被告被监禁情况下,为便于原告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原告住所地法院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而原、被告均被监禁情况下,由原告住所地法院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已不能便利当事人诉讼,故仍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可见,第二种意见未能正确理解最高法意见的目的。

  (作者单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白土法庭)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程金霞律师
浙江杭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1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