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交通事故,责任无法查清咋办?

发布日期:2018-08-10    作者:张颖律师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由于报案不及时和现场条件的限制,难免有交通事故责任无法查清的情形,那么在无法查清事故事实的情况下,是不是就没人来承担责任了?答案是否定的。近日,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这样一起案件,认定9辆有肇事嫌疑的车辆承担事故的连带赔偿责任。

2016年1月26日晚上7时许,李某松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往县城方向行驶,途径乡村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头部被碾压当场死亡。由于事发现场没有监控,也没有目击证人,肇事者究竟是谁成谜。

案发后,交警部门通过调查取得事故现场附近的监控录像,发现从事故发生至报警人报警前,除李某松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外,共有9辆不同型号的汽车经过事故现场。据此,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明事故中黄某义驾驶的轻型货车、白色小轿车(未查明车主及车辆信息)与李某松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同一时间点出现在现场,另外还有7辆汽车(未查明车主及车辆信息)存在肇事嫌疑。黄某义为轻型货车的所有人,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随后,李某松的继承人李某栢等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向海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黄某义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提出抗辩,认为在没有证据证明黄某义驾驶的轻型货车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的前提下,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本次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交警部门经过调查后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该证明书可作为定案依据。证明书中查明了李某松发生交通事故且头部被碾压致死,黄某义驾驶的轻型货车及其他8辆汽车存在肇事嫌疑。

鉴于在道路上驾驶车辆行为本身存在一定危险性,且该9辆车经查明为嫌疑车辆,应推定该9辆车的驾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事故连带责任。黄某义为本案唯一能查清的主体,保险公司对黄某义所负连带责任承担保险赔偿义务后,可依法在确定具体侵权人后再进行追偿。而李某松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违法,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据此,法院一审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李某栢等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42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汕尾中院经审理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说法

存疑人可以通过免责举证进行抗辩

承办该案二审的法官指出,在该起事故中,如何确定造成李某松死亡的责任主体是本案的关键。但本案因无法查清案发现场,具体侵权人无法确定,所以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法律选择推定因果关系。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义等驾驶的9辆车均在事故发生的时间段经过现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在存疑车辆未能充分举证证明所驾驶的车辆与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时,可认定他们构成共同危险行为,连带承担赔偿责任,从而使受害人的权益得到救济。

法官同时指出,共同危险行为制度的设计属法定因果关系推定的结果,并非客观事实。也就是说参与共同危险行为人中有一部分人其行为事实上并未造成实际损害,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承担连带责任对其而言实属无辜。但是受害人的利益必须得到保护,天平也不会过分地倾斜。被指控的存疑人可以通过免责举证进行抗辩,从而证明自己与事故不存在因果关系。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刘哲律师
辽宁锦州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王骏凯律师
江苏无锡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郝廷玉律师
河北石家庄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51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