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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擅自出售夫妻共有房屋的合同效力认定

发布日期:2018-08-10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黄女士起诉称:2007年12月,我和杜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我出资100万元购买杜先生位于甲市乙区的商品房一套,合同签订后,我支付了全部购房款给杜先生,杜先生也为我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现在诉争房屋已经过户到我的名下,我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但是被告牛小姐一家一直霸占着诉争房屋,拒不腾退,所以请求法院判决牛小姐一家腾退房屋并支付我房屋占用费。
  二、被告辩称
  被告牛小姐答辩称:我和杜先生原是夫妻关系,后因为感情不和,于2008年3月离婚,在我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我们共同出资购买了上述诉争房屋,房屋登记在杜先生名下,2005年,我们在外地购买了新房,诉争房屋便卖给我父母,因为当时我和我父母的关系,便没有办理过户,但是房产证一直都是由我父母保管的。2007年12月,杜先生背着我和我父母把原有房产证挂失后由办了一个新的房产证,并把该房屋以10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原告黄女士。诉争房屋是我和杜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属于我和杜先生的共有财产,未经我同意就擅自转让,所以原告和杜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且诉争房屋已经出售给了我父母,我父母也一直居住在诉争房屋内,杜先生属于一房二卖。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黄女士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牛老爷夫妇于2005年从牛小姐和杜先生手中购买了他们位于甲市乙区的房产一处,牛老爷夫妇二人见过户很麻烦还要交很多税费,想到房屋是从女儿手中购买的,便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只是将房本由自己保管着。2007年杜先生悄悄将房本挂失后又办理了一个新的房产证,并于2007年12月将房屋以10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原告黄女士,2008年3月,牛小姐和杜先生夫妇因为感情问题离婚,黄女士找到牛老爷夫妇要求腾退房屋,牛小姐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黄女士诉至法院。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原告黄女士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二手房买卖中,买房人一定要了解出卖人的家庭情况,不能单纯的只看房本,如果交易房产还有其他共有人,一定要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才能避免各种法律纠纷。本案中,诉争房屋是牛小姐和杜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所以杜先生和牛小姐对诉争房屋均具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所以杜先生没有经过牛小姐的同意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侵害了牛小姐的合法权益,所以黄女士和杜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另外黄女士在购买房屋时,没有对房屋的相关情况做充分的审查和了解,主观上存在过失,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所以法院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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