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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依法取得产权证书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

发布日期:2018-08-10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罗先生起诉称:我母亲冯氏在中间人权某的介绍下,于2008年4月1日与曹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我购买位于甲市乙区的房产一套,合同签订后,冯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无了5万元定金给卖方。之后母亲冯氏将合同交给我,我才得知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卖方和签字的卖方不是一个名字,我见情况不对,便找到曹某,要求退还我所支付的定金5万元。才得知定金并非曹某收取的,而是第三人顾某收取的。后经我多次崔要定金,顾某只同意退还我2.5万元定金。后经协商不成,我只能请求法院判令顾某退还我5万元定金,曹某负连带责任。
  二、被告辩称
  被告曹某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定金全是由顾某收取的,我只是代理顾某签订合同,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要我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08年4月1日,原告罗先生的母亲冯氏在中间人权谋的介绍下,以罗先生的名义和被告曹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罗先生购买位于甲市乙区的房产一套,合同签订后,冯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无了5万元定金给卖方。之后冯氏将合同交给儿子罗先生,罗先生才发现合同中约定的卖方和签字的卖方不是同一人,于是罗先生便找曹某,要求退还所交的5万元定金,曹某告知罗先生,诉争房屋是顾某购买的,但是尚未取得产权证书,所收取的5万元定金也交给了顾某,后罗先生找到顾某协商退还定金一事,顾某只同意退还2.5万元给罗先生,后双方协商未果,罗先生诉争法院。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顾某退还5万元定金给罗先生,曹某承担连带责任。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款规定了“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本案中诉争房屋是顾某新买的,尚未取得房产证书,就将房屋转让,所以冯氏以罗先生名义和曹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顾某应将收到的5万元定金返还给罗先生。曹某不是房主和房屋没有任何关系,明知道顾某没有取得产权证书,不是房主,还以自己的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收取定金,所以曹某主观上存在过错,应该承担连带返还责任。综上所述,法院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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