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小孩不尽抚养义务 变更抚养关系诉请获支持
发布日期:2018-08-11 作者:110网律师
中国法院网讯 (张国宝) 离婚时明确了对小孩的抚养关系,离婚后又不尽抚养义务,小孩抚养关系能否变更?日前,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判决原告杨某1的抚养权由原抚养权利人被告杨某花变更为原告杨某1的父亲杨某。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2月8日,杨某1的父亲杨某与被告杨某花在安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7年3月19日生育长子杨某1,2013年1月15日生育次子杨某2。在共同生活中,因感情破裂,2015年4月,经法院判决离婚,长子杨某1由杨某花抚养,次子杨某2由杨某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判决生效后,杨某花对杨某1未尽抚养义务,杨某1一直随父亲杨某共同生活,由父亲杨某实际抚养,杨某花也未负担抚养费。杨某1现已年满11周岁,具有一定的认知、识别能力,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改由父亲杨某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
另查明,原告杨某1的父亲杨某现从事个体理发业务,有固定收入,也表示同意承担原告杨某1的抚养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杨某花与杨某离婚后,婚生长子即原告杨某1确定由被告杨某花抚养至独立生活止后,但被告杨某花未对原告杨某1尽到监护、抚养的责任,亦未负担抚养费用,原告杨某1一直随其父亲杨某共同生活,实际上由杨某承担抚养义务。现原告杨某1已年满11周岁,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选择随父亲或母亲共同生活,要求与父亲杨某共同生活,由父亲杨某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且其父亲杨某同意承担抚养义务,并具有较好的抚养条件;同时原告杨某1已与父亲杨某在共同生活中建立了较深的亲情关系,原告杨某1由其父亲杨某抚养,更有利于原告杨某1的健康成长,故原告杨某1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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