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宁区离婚第一次起诉-保证书、报警记录家暴争取房屋及孩子抚养权律师策略和方法
多次家庭暴力-威胁-女方起诉离婚
1次开庭实现离婚、抚养权、房产诉求
婚姻遭遇:
本案女方多次遭到家庭暴力,对方写完保证书,又出现同样情况,女方再次报警,双方矛盾巨大,同时本案也是困难重重。
内心纠结:
继续忍耐,还是坚决离婚。
诉讼决心:
凝视深渊,无路可退!!!
坚决离婚、争取孩子和财产!!
目标:
这一次诉讼就彻底全面解决所有问题
诉讼简要经过:
律师立案---法院通知---开庭---1个月拿到离婚调解书
江宁法院-陈志坤庭长
立案时间2018-7月2
离婚时间2018-8-7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归我方,共同美金存款归孩子所有
3、现居住房子全部归我所有,其他小价值房屋归对方,我方支付对方70万,支付时间为一年
4、余略
律师滴点:
第一次起诉就具备法定条件的当事人很少,大多数都是通过律师通过其他诉讼技巧和策略获取快速解决的可能,其实法官也是尽量简化程序,加大诉中的调解力度,完成双方和平分手的主要目的。
本案中
1、双方现阶段分居,家庭暴力、保证书、多次报警记录、感情破裂
2、孩子现阶段抚养现状,父母协助,孩子意愿、家庭暴力不利于抚养孩子
3、本案存在多套房屋,还有部分房屋涉及案外人利益,调解解决效率最快。
这三个理由犹如三个齿轮,彼此咬合,震荡放大,产生极强的法律效应。
附裁判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苏民初号
原告:A,女,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被告:B,男,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曰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志坤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C由其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9年4月3日登记结婚,2011年4月24日生育儿子C。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双方无和好的可能,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 议:
一、A与B离婚;
二、儿子由原告A抚养、教育。自2018年8月起,被告B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至C十八周岁时止,当月抚养费均于当月1 5日前付清。被告B行使探望权的方式为:被告B于每月第一、第三周周五下午去学校处接走儿子,于周六下午五点前将儿子送回原告A处;寒假期间,被告B可将儿子接至自己处共同生活7天;暑假期间,被告B可将儿子接至自己处共同生活2 0天;春节期间,公历年尾数为单数的,儿子C在原告A处过春节,公历年尾数为双数的,儿子C在被告B处过春节。
三、夫妻共同财产:坐落于南京市江宁区室的房屋归原告A所有,由原告A给付被告B房屋折价款70万元,于2 01 8年9月1日前给付被告B30万元,余款40万元于2019年9月1日前付清。如未按约支付,则加付违约金5万元。被告B在收到30万元次日搬离该房屋、三日内协助原告A办理房屋不动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坐落于无锡市室的房屋归被告B所有,该房屋所涉银行贷款未归还的部分自2 018年8月7日起由被告B负责偿还,在满足办埋房屋不动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条件的前提下,原告A应于该条件满足后的三日内协助被告B办理房屋不动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原告A放弃对坐落于南京市江宁区室房屋的份额,自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原告A不再偿还该房屋的银行按揭贷款。
四、苏A别克轿车归被告B质有。
五、共同存款5000美元及孳息归儿子C所有。
六、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归各自享有或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A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0一八年八月七日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无路可退时,果断出击才可重回巅峰。
世界如此精彩,我们当然不能置身局外。
愿你向律师交付的重托,都得到获得回报。
婚姻自由,离婚自由。
你若想自由飞翔,找到强手给你赋能,就可以自己长出翅膀。
案后思考:
仔细聆听律师的分析,抓住律师分析的要点,整合自己能够掌握有限的资源,把自己的价值信息打包交付给律师,并依此获取回报!【戒除诚惶诚恐的不良心态】
在混乱中应当先建立信息的秩序,再建立自己内心的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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