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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辉律师团队动态】工伤认定纠纷案件重点、难点学习分享(第八期)

发布日期:2018-08-13    作者:石文辉律师
  2018年8月10日下午,盈辉律师团队集体研讨会正常召开,团队成员共同讨论分享工伤认定纠纷案件当中的重点、难点,为了维护好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将不断钻研、学习、提高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基本案情】

 海南某县职工因早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其负事故同等责任,受害者的丈夫向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称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不予认定为工伤。受害者的丈夫对该工伤认定结论不服。那么,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该如何维权?
【盈辉律师团队解答】
一、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同等责任的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工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工伤。其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包括: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以及无责。
二、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该如何维权?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55条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归纳总结】

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例如:有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居住证明、考勤记录、工资发放清单、证人证言等。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例如:病历、疾病证明。
二、如何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
  (一)证明个人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可提供劳动合同书、居住证明、考勤记录、工资发放清单、证人证言、工作时间安排等证明材料。
  (二)满足《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关于工伤的规定。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其中“工作场所”指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场所,在有多个工作场所的情形下,还应包括职工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作原因”,指职工受伤与其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即职工受伤与其从事本职工作存在一定关联。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例如:为了工作进入场地、准备工具、清理、安全贮存等。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例如:门口保安下班要关门,有人出来阻拦不让保安关门的过程中,殴打至保安受伤或死亡的。
      4、患职业病的。依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规定的职业病。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不予认定为工伤。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1)上下班途中:第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第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第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包括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
     (3)仅限于以下几种事故受到的伤害: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8、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9、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10、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三、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怎么办?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55条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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