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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建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依法严肃追究问题疫苗案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发布日期:2018-08-13    作者:110网律师
     强烈建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依法严肃追究问题疫苗案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问题疫苗事件(简称:问题疫苗案),案件相关责任人,唯利是图,竟置公众生命健康于不顾,公然大量产销问题疫苗,危害之广,令人震惊,动机之恶,人神共愤。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批示彻查到底、严肃追责。据报道:2018年7月29日警方逮捕相关责任人时,对外公布的罪名是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
本律师认为:根据现有公开资料,长春长生疫苗案,办案机关立案罪名不当,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众安全罪定罪处罚;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一十四、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符合条件的,判处死刑。理由如下:
一、“生产、销售劣药”只是本案的表面现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才是案件的本质所在。
   问题疫苗案,更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根据官方公布的调查结果,长春长生公司违法的事实有:为降低成本、提高狂犬病疫苗生产成功率,使用不同批次原液勾兑进行产品分装,对原液勾兑后进行二次浓缩和纯化处理;个别批次产品使用超过规定有效期的原液生产成品制剂,虚假标注制剂产品生产日期;生产结束后的小鼠攻毒试验改为在原液生产阶段进行。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国家药监局通告:长春长生在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的问题是生产过程中存在记录造假,问题疫苗案涉数个省,接种人群危害面极广。注射问题疫苗无法产生有效抗体,一旦遭受感染,必然导致延误治疗,广大接种人员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就必然处于危险状态,当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范畴。
我国刑法上定义的危害公共安全,是指危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生命、健康或者重大财产安全的行为。本案,故意生产销售问题疫苗行为的危害性,与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等行为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司法实践常将驾车撞人、私设电网等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就犯罪行为对不特定主体构成的社会危害性来说,驾车撞人、私设电网与本次问题疫苗案相比,简直是小巫见大巫。举轻以明重,驾车撞人、私设电网定定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问题疫苗案对公共安全危害面更广,危害程度更甚,当然更应该定此罪。
二、本案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形成法条竞合,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罪处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问题的解释》犯本罪,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可见,生产、销售劣药罪是结果犯,只有产生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结果才能定罪处罚。如果按照生产销售劣药定性,问题疫苗案的主要责任人处罚过轻,甚至可能逃脱该有的法律制裁。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以实施与决水、爆炸等相当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刑法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构成该罪。针对疫苗致死很难取证这个现实情况,以行为犯的罪名来追责更容易,毕竟有些危害结果已经再也找不到了。
   本案同时符合生产、销售劣药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应当以重罪处罚,本案应当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反,如果定生产、销售劣药罪,未能“罚当其罪”,也违背了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必须指出:本次问题疫苗案,具有危害范围广、受害人员隐蔽的特征,取证难度较大。单靠司法机关力量,难以查实社会危害,本案最终可能因证据不足使嫌疑人侥幸逃避法律制裁。
本律师建议行政措施与司法措施相结合,由国务院相关部委组成联合调查组,分步推进,彻查问题疫苗的社会危害。第一步,统计确认:各地各级卫生防疫机构接种记录,理清接种问题疫苗的人员名单,形成可能受害者数据库;第二步,受害举证:各级防疫机构筛查接种者现状,家属(本人)控诉并初步举证,接种问题疫苗后受到损害的情况。第三步,因果关系确认:进行法医学鉴定,确认接种者患病或死亡与涉案疫苗之间的因果关系。
 综上,建议彻查问题疫苗的社会危害形成犯罪证据,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严肃追究刑事责任,符合法定条件的,坚决执行死刑。
从而,扬法治威严,还受害者以公道;让见利忘义,胆敢以身试法者,罚当其罪;不负中国法治建设成就,给十三亿中国人一个满意的交待。
             浙江建银律师事务所   张应川律师
             二0一八年八月  日
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文昌路1185号环球公馆1号楼10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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