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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合同】买房后房主反悔?律师介入返还房款188万

发布日期:2018-08-13    作者:110网律师
【案    号】(2016)穗仲案字第452
【委 人】*(原告)
【审理程序】仲裁
【代理结果】对方返还房款188万、支付违约金564000元、补偿律师费78400元、担保费18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官雯 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30日,张*与陈*的代理人(公证代理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陈*名下番禺房产,价款188万元。并且对交付房屋的时间、方式、过户的时间等均有明确约定(房屋买卖合同为我所代为起草、见证)。
后双方签订协议,我方依约于3天内将房款188万元全额支付到陈*代理人账户,陈*代理人已出具确认书确定。但随后陈*却不予配合办理相应的过户、交接手续。张*无奈之下随我所进行代理。
 
二、代理过程
我方接受委托之后,迅速向对方本人发放律师函,在律师函沟通无效之下,向广州市仲裁委提起仲裁,并且做出相应的诉前财产保全,将其涉案房屋查封(首封)。随后在仲裁之中,发现该房屋在买卖之前已经办理抵押,且抵押款项基本等于当时房价,判断过后,我方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对方返还房款并且承担违约责任。
随后,仲裁委两次开庭,办案律师在法庭上为当事人据理力争,最终取得仲裁委全面支付我方仲裁请求的结果 。判决陈*返还房款188万、支付违约金564000元、补偿律师费78400元、担保费18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
 
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如下
裁决被申请人自裁决生效之日起3天内返还申请人房款188万、支付违约金564000元、补偿律师费78400元、担保费18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并且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
 
 
三、代理意见
1、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有效,我方在签订合同之时不知晓房屋存在的抵押状况。
我方因朋友介绍,觉得该房源可信赖度较高,并且对方代理人出示了预售合同、预告登记、发票、产权查册,并且代理人持有公证授权,因此我方对对方的代理权限及后续的代理资格存在信赖的基础。
2、签订合同后,我方已依据合同约定履行全部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
3、签订合同后,对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事项,经催告仍不履行,已经构成违约。且房屋存在抵押,现无法过户,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维护我方利益,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四、争议焦点
1、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买方是否存在过错;
2、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是否应当调整。
 
五、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房价疯涨的背景下,房主恶意违约,坐地起价的情况屡见不鲜,买受人对此应果断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自身利益受损的情况之下,应当积极寻求律师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并且,在诉讼过程之中,要善于收集证据,及时调整诉讼策略,以保证权益最终得到应有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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