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劳动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公司规章可以作为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据吗?

发布日期:2018-08-13    作者:110网律师


公司规章可以作为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据吗?
 
杨建勇律师13949525481
【案情回放】
 
王某为某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二者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公司的规章制度为合同不可区分的一部分,如果王某违反规章内容则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后王某连续两天未到岗上班,公司遂口头与其解除合同。王某不服,诉至仲裁机构、法院,提供了自己向经理所发请假短信及信息回复为证据,证明自己并不是未经公司批准未到岗。而公司则提供了劳动合同、公司规章(公司规章上有王某的签名〕作为证据。法院最后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关键证据】
王某提供的短信、公司提供的公司规章。
 
【举证指导】
 
本案发生在《劳动合同法》生效前,是典型的合同约定了解除条件的案例。首先必须指出和强调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避免公司随意要价和解雇员工,《劳动合同法》并未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可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在《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后新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也不得约定合同的解除条件,要解除合同只能依据第4章“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的规定进行,因此,本案价值主要针对于《劳动合同法》生效前签订并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继续履行的劳动合同关系。
本案中,证明的关键在于:合同解除的条件是否成就。即一方面,王某与公司是否约定违反公司规章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这一点根据公司提供的证据是可以判定的。因为王某已经签订了合同,把规章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内容。王某认可规章是规章成为合同内容必须的条件,这里王某的签字可以判定王某已经了解规章的内容。这是因为企业规章是一个企业内部的文件,是可能被随意更改的,但是如果职工在某份规章上签字,则可以把规章特定化,也可以保障规章的内容被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充分了解。另一方面,王某是否实际违反了公司规章。王某提供了短信来证明自己的主张,由于短信作为一种电子形式的证据,是可能被随意变更的,这一点笔者在之前的案例中也已经强调,因此,短信的证明力是很微弱的。诉讼是当事人双方以证据为武器的“战争”,法官是中立的裁判方。只有当事人举出强有力的证据才能够让法院支持自己的主张,由于本案中,王某没有提出有力的证据支持自己的观点,法院判决王某败诉。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于洋律师
广东广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1305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