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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外国货币的行为定性

发布日期:2018-08-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李某伪造外国货币,其行为是否构成《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伪造货币罪?

  【分歧】

  对于李某的行为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伪造货币罪。理由是伪造货币罪保护的客体是货币的发行权,中国对外国货币没有发行权,所以李某伪造外国货币的行为就没有侵犯中国货币发行权,更谈不上构成伪造货币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伪造货币罪。理由是我国国家对货币的保护既保护货币的发行权也保护货币的公共信用,只要侵犯其中之一就构成伪造货币罪。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伪造外国货币的行为构成《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伪造货币罪。理由如下:

  第一,所谓伪造货币罪,是指行为人没有制造货币权,也没用货币发行权,而去制造可以让一般人误以为外形是真币的这样一种物品的行为。伪造货币罪的犯罪客体在历史上曾今有过变迁。伪造货币罪的法益在早期认为是国家的货币发行权,在中期被认为是货币的公共信用,晚期被认为是货币的发行权或公共信用,晚期被认为是货币的公共信用。我国刑法对于伪造人民币的行为当然是予以打击的,因为伪造人民币侵犯了国家对人民币的专有发行权。

  第二,对于外国货币我们国家肯定是没有发行权的,行为人如果伪造外国货币,只是我国刑法保护的就不再是我们国家对货币的发行权,而是货币的公共信用。虽然李某侵犯的对象是外国国家对其货币的发行权,但是如果该外国货币是可以在本国流通或者兑换的,则李某伪造该国货币则会直接或者间接的侵犯我国公民财产上的利益,李某伪造的外国货币仍然具有货币的公共信用的性质。

  综上,我国国家对货币的保护既保护货币的发行权也保护货币的公共信用,只要侵犯其中之一就构成伪造货币罪,故李某伪造外国货币的行为构成《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伪造货币罪。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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