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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案由为什么定占有物返还纠纷

发布日期:2018-08-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12年6月18日、9月4日和9月22日,被告赵某某以做稻谷生意为幌子,先后三次向原告孙某借款5万元、8万元和10万元,合计23万元,并分别出具了借条。借款后,被告将款项用于购买彩票、支付高额利息等。2013年6月28日,法院认定被告的借款行为属诈骗犯罪,并根据被告诈骗原告等20人的现金及财物共计431万余元的事实,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被告获刑后,原告就该借款提起民事诉讼。

  【分歧】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借款23万元没有争议,但在本案应当确定何种案由时,出现了如下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确定为民间借贷纠纷。其理由是:被告的行为属犯罪行为,其结果是导致借贷行为的无效,但借贷行为的有效与否,不影响案由的确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其理由是:被告通过诈骗的方式,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造成了原告经济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案由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恰当。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当定返还原物纠纷。

  第四种意见认为,应当定占有物返还纠纷。

  【评析】

  笔者同意第四种意见。其理由是:

  本案不宜定民间借贷纠纷。被告的诈骗行为已构成犯罪,犯罪行为和民间借贷等民事行为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很多犯罪行为特别是诈骗犯罪行为往往都具有民事行为的假象,但我们不应该因此将二者混淆。在刑事审判中,很多犯罪份子也往往以自己的犯罪行为属民事行为替自己辩护,以达到开脱罪责的目的。故在本案被告的“借贷”行为已为生效的刑事判决确定为犯罪后,将案由确定为民间借贷纠纷明显不妥。

  本案不宜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根据最高法院对案由规定的解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作为一种案由,是在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意义上适用,即侵权行为直接导致了权利人财产毁损、灭失,从而造成了财产本身的价值减少及引起其它损失,在该情形下,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侵权人只是侵占了权利人的财产,但没有造成财产的毁损、灭失,侵权人应承担的是返还责任,其案由则应适用相应的返还纠纷案由。

  本案可选择的返还纠纷案由有返还原物纠纷和占有物返还纠纷。返还原物纠纷是指权利人请求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人返还该物的纠纷。占有物返还纠纷是指占有物被他人非法侵占,占有人请求返还的纠纷。两者同属物权纠纷,而且往往会产生竞合的情形,但二者的的区别是明显的。返还原物纠纷的物指的是有物质形态的物、特定物,返还应当以原物存在为前提,占有物返还纠纷所要求返还的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某些种类物如货币,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必须是有侵占行为和结果的发生,这里侵占是一种积极的侵夺行为,消极的行为不构成侵占,而原物请求权的行使,并不要求原物是被侵占而产生。本案被告以民间借贷为幌子,实施诈骗,非法侵占原告的财产现金(货币),原告作为所有人同时也是合法占有人,有权请求被告以等值的现金返还,该返还纠纷无论是从返还标的物的性质,还是从返还标的物被违法侵占的事实,完全符合占有物返还纠纷的要件,故应将案由确定为占有物返还纠纷,而不宜确定为原物返还纠纷。

  (作者单位: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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