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查看资料

住房公积金能否被强制执行

发布日期:2018-08-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张某与邓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判决邓某在2013年12月30日前归还张某的借款400000元。邓某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张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提出要冻结并扣划邓某的住房公积金。经查,邓某有一套一百三十平米的住房,住房条件充裕,住房公积金账户上有120000元。 

  【分歧】

  对该款能否扣划,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住房公积金是一项政策性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只能用于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更不能用于清偿债务,所以法院不能强制扣划;

  另一种意见认为:公积金既然是以银行存款的形式存在,被执行人的住房水平充裕的条件下,将其闲置的住房公积金存款用于清偿债务,更能发挥公积金存款的应有效应,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及时救济,被执行人的生活水平也不会因此而降低,所以住房公积金可以被强制执行扣划。

  【评析】 

  目前法律对可否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强制扣划了,也有的法院不予执行,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从客观事实上分析,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财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虽然规定其只能用于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但这并不能改变其个人财产的性质;从法律上分析,《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属于国务院行政法规,《民事诉讼法》作为国家的法律是其上位法,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何况《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并没有限制和排斥人民法院对公积金的强制执行,《民事诉讼法》也未规定住房公积金属于免于执行的财产;从社会效果上看,当被执行人的住房条件充裕不需要使用公积金时,该财产就无法发挥作用,与其闲置在此,不如用来清偿债务,对各方都有利无害,反倒能发挥其社会效用,且不违反国家设立住房公积金的目的。因此依法将住房公积金纳入执行财产予以强制执行,有利于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黄险峰律师
辽宁大连
蒋艳超律师
湖北武汉
余斐彬律师
浙江杭州
童云清律师
湖南常德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4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