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债权债务案例 >> 查看资料

口头约定利息合法,得到法院支付!

发布日期:2018-08-14    作者:110网律师


原告:杨甲,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贤南,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乙,男,汉族。
被告:才丙,女,汉族。
原告杨甲诉被告杨乙、才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7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贤南、被告杨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才丙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5115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月利息按照2%计算。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借款,后被告仅归还了部分款项,本金及利息至今未还。
    被告杨乙辩称,借款实属,但现在没有钱还。
被告才丙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款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案中,被告杨乙于2015115日出具借条向原告杨甲借款10万元,并约定按月利息2%计算,但被告杨乙仅向原告支付了12个月的利息,借款本金10晚宴及其余利息至今未还,故被告杨乙理应承担归还元该借款10万元的民事责任。由于原告与被告杨乙约定的月利息2%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要求按照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主张,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杨乙的借款发生在两被告的夫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被告才丙应与被告杨乙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被告才丙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自己的答辩和举证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
    被告杨乙、才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杨甲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已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未基数,自2016116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诉讼费由被告杨乙、才丙共同承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年遇春律师
广东深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黄险峰律师
辽宁大连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梁帅律师
广西南宁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6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